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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,340 in text 576a5611326d1b3fb780220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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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 得 更 好 一些 。 在 早期 , 身為 初 涉 中國 的 外資 企業 , 亞新科 公司 完全 沒有 和 中國 地方 政府 打交道 的 經驗 , 也 沒有 生產 和 銷售 的 基礎 , 更 沒有 中國 員工 ( 這 是 真 的 , 我們 甚至 不 知道 如何 找到 這些 人 ) 。 亞新科 公司 自然而然 地 把 許多 工作 , 包括 合資 企業 的 管理權 都 交給 中方 ( 這 更 印證 了 挑選 正確 合作 夥伴 的 重要性 ) , 外資 夥伴 則 負責 投入 技術 、 先進 的 管理 方法 、 現金 和 出口 管道 。 因此 , 標準 合約 裡 都 有 一 條 看似 無害 的 條款 , 其中 規定 「 不論 公司 股權 結構 如何 , 都 將 由 中方 合夥人 負責 『 提名 』 總經理 人選 , 對 這 名 總經理 的 任命 . 需要 大多數 董事 投票 同意 後方 可 通過 。 」 如果 外資 合夥人 擁有 控制 股權 , 在 董事會 也 就 擁有 了 大多數 的 董事 。 因此 , 外資 也 就 享有 任命 總經理 的 權利 。 這 也 意味 著 。 控股 股東 有 權 罷免 總經理 , 只 需 由 董事會 舉行 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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