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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 革命 戰爭 公債券 」 。 381 為 了 實現 所 控制 地區 的 貨幣 金融 的 壟斷 , 共產黨 政權 禁止 國民 政府 貨幣 流通 , 禁止 私人 銀行 發行 貨幣 , 取消 典當業 。 一九三四年 , 共產黨 公佈 了 《 中華 蘇維埃 共和國 懲治 反 革命 條例 》 , 其中 第二十五 條 是 : 「 煽動 居民 拒絕 使用 蘇維埃 的 各 種 貨幣 或 抑 低蘇維埃 各 種 貨幣 的 價格 , 引起 市面 恐慌 者 。 或 煽動 居民 向 蘇維埃 銀行 擠兌 者 , 或 藏匿 大 批 現金 , 或 偷運 大 批 現金 出口 , 故意 擾亂 蘇維埃 金融 者 , 均 處 死刑 。 」 這 一 條 反映 了 在 中華 蘇維埃 共和國 範圍 內 , 不僅 私有 財產 沒有 保證 , 而且 懷璧 也 有 可能 導致 死罪 。 據說 , 負責 執行 的 政治 保衛局 「 有 權 直接 處置 , 不必 經過 裁判部 。 」 382 簡言之 , 在 一九二七年 至 一九三七年 , 中國 共產黨 及 其 武裝 力量 除了 在 江西 , 還 在 萊陽 、 井岡山 、 海陸豐 、 贛 南 、 閩西 、 湘鄂西 、 鄂豫皖 、 閩 浙贛 、 湘贛 、 川 陝 、 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