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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,355 in text 595c5c26326d1b284d8e85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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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 。 我國 與 美方 簽訂 《 中美 工業 智慧 財產權 相互 保護 協定 》 , 且 相互 承認 優先權 。 成立 「 財團 法人 亞太 智慧 財產權 發展 基金會 」 。 實施 新 的 商標 出口 監視 系統 藉由 電腦 連線 及 海關 實物 比對 , 提供 商標 專用 權人 更 嚴密 之 保護 。 此 乃 我國 第一 部 對 外 公開 之 專利 審查 基準 。 我方 在 積體電路 電路 布局 保護法 》 立法 方面 , 行政 部門 協調 立法院 將 之 列為 優先 法案 。 美方 未 同意 我方 提出 廢除 1991年 建立 之 電腦 程式 出口 檢查 制度 。 使 我國 智慧 財產權 保護 的 法制 環境 充分 達到 世界 貿易 組織 所 規範 的 國際 標準 。 我國 與 美國 簽署 《 中美 工業 財產權 了解 備忘錄 》 。 美方 提出 《 智慧 財產權 六 個 月 行動 計畫 》 我方 將 與 各 單位 繼續 討論 後 再 敲定 。 就 實施 多 年 之 「 中華民國 獎勵 創作 發明 要點 」 詳 予 評估 , 並 參酌 日本 獎勵 發明 創作 之 做法 。 由於 醫藥品 、 農藥品 或 其 製造 方法 之 發明 , 需 從事 長 期間 之 各 種 試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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