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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5,440 in text 5b334b399027f3cbd2205d2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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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 藉 與 海外 同業 安排 同時 存 、 貸 交易 , 便 可 增大 流動 資產 , 規避 流動 資產 比率 的 限制 。 1986年 《 銀行業 條例 》 提出 了 簡明 的 流動 資產 規定 , 流動 資產 比率 為 1 個 月 內 可 變現 的 資產 與 1 個 月 內 到期 償還 負債 之 比 。 可 變現 的 資產 包括 庫存 港幣 現金 、 可 隨時 兌換為 港幣 的 外幣 、 同業 往來 存款 淨額 、 1 個 月 到期 償還 的 貸款 、 6 個 月 內 到期 或 見 票 承兌 的 出口 匯票 、 港府 發行 或 擔保 在 1 個 月 內 兌現 的 證券 , 以及 在 1 個 月 內 可 變現 的 證券 、 黃金 等 。 新 條例 規定 , 所有 認可 機構 在 任何 1 個 月 內 必須 維持 流動 資產 比率 在 25 % 以上 , 以 應付 所有 在 1 個 月 內 到期 , 或 可 預先 通過 提取 的 所有 負債 存款 ; 有 需要 時 銀監 專員 有 權 更改 個別 機構 的 流動 資產 比率 水平 。 此外 , 為 了 提高 流動 資產 比率 , 新 條例 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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