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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 , 大部分 的 山野 被 編為 官有地 , 其中 在 二十年代 發生 爭議 的 約 有 三千餘 甲 , 自 ( 大正 元年 ) 歸為 學校 用地 , 因此 一直 到 1915年 ( 大正 4年 ) 之間 並 無 納稅 事實 。 1915年 新竹 加永廳長 親自 到 大湖 , 召集 庄民 說明 學校 其他 建築 , 需要 費用 數萬 圓 , 若 待 這 費用 納完 , 這些 地 就 要 付 與 所有權 或 小作權 ; 而且 說 , 要 徵收 稅額 一等 水田 一 年 40 圓 , 二等 水田 30 圓 , 三 等 20 圓 , 到 1920年 納完 為止 。 1920年 地方 制度 改正 以後 , 稅額 忽然 增加 , 上 田 每 甲 稅額 一 躍 到 100 圓 左右 , 所以 農民 負擔 過重 , 中間 有 滯納 的 , 官廳 就 濫用 差押 , 惹得 農民 怨聲載道 。 還 有 大湖郡 大湖 庄古 阿龍 等 二十九 名 , 自 清朝 時 , 他們 的 祖先 代代 在 該 庄 字 芎蕉坑 開墾 了 三百零二甲 的 山林 , 又 在 那 設置 家屋 , 栽種 果樹 , 已經 有 數十多 年 了 。 他們 幾十 家 都 是 靠 著 該 地 的 出產物 去 求 生活 的 , 每 天 孜孜 的 勤勞 才 得 一 飽 。 該 地 雖然 於 1920年 ( 大正 9年 ) 間 , 被 政府 用 法令 劃為 官有地 , 他們 仍 是 斷續 在 該 地 耕種 , 不幸 在 1925年 時 , 政府 竟 將 該 地 拂下 給與 退官 者 了 。 他們 念 著 先前 費 了 許多 血汗 造就 的 田畑 , 如今 家資 全部 被 人家 襲奪 , 自己 一時 變成 無家可居 , 無力 餬口 , 哪裡 禁 得 住 愴惶 和 悲哀 呢 ? 因此 於 1925 年 12 月 26 日 向 新竹州 及 大湖郡 提出 請願書 , 要求 當局 格外 憐卹 , 但 還是 不得 要領 ( 註 28 ) 。 等到 1925年 ( 大正 14年 ) 時 , 新竹廳 又 提出 十四 條 的 契約 條件 , 因為 關係到 土地 田野 山林 共 三千餘 甲 以及 六百 戶 農民 的 生活 問題 , 不 願 被 束縛 過重 的 大湖 庄民 , 推選 代表 要求 政府 減稅 並 修改 條件 , 同時 聘請 臺北 安田蓑 和 與 兩 辯 護士 代為 交涉 。 這 回 爭議 中心 的 契約 條件 , 政府 完全 是 站 在 維護 業主 利益 的 立場 , 致使 小 作人 感覺 非常 的 不安 , 因為 小 作 契約 內容 最 重要 的 就 是 小 作料 和 小作 年限 的 問題 。 而 這 次 的 小 作料 比起 普通 的 民風 贌耕 , 雖 是 輕 稅,然 據 農民 說: ) 田野 山林 地質 比起 普通 民間 的 耕地 貧瘠 很多 ; 2 ) 有 很多 面積 測量 不 確 不足 ; 3 ) 在 民間 的 贌耕 , 小作人 對於 土地 全然 不要 加工 就 可 耕作 , 但是 這 土地 以前 全 是 荒地 , 墾作 耕地 已經 投下 了 很多 的 費用 , 所以 小 作料 自然 是 不得 與 普通 的 同 一 議論 。 至於 小作 年限 三十 年 雖然 不 短 , 但 條件 中 還 有 「 所有 者 認為 必要 的 時候 , 可以 隨便 解約 。 」 所以 雖 是 表面 上 寫 著 三十 年 的 年限 , 卻 也 歸為 空文 , 對於 這 一 點 農民 就 感覺 非常 的 不安 。 而且 解約 上 還 有 很多 給 農民 不利 的 條件 , 譬如說 : 「 中途 解約 的 時候 , 對於 造林 及 其他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