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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 起 , 但是 因 缺少 經濟 的 援助 者 , 結果 農組 的 經費 縮水 拮据 , 讓 幹部 非常 困擾 , 不 知 如何 維持 局面 , 也 無法 執行 必要 的 公開 與 地下 活動 , 甚至於 連 臺中 農民 組合 總本部 辦公室 的 房租 都 一再 滯納 , 積欠 數 月 之後 , 被 趕遷 了 幾 次 。 農組 的 總部 本來 是 租 在 楠町 楊老居 的 房子 , 唯 因 數 月 停 納 沒 繳 房租 , 屋主 楊氏 催迫農組 遷徙 。 在 1928年 春 間 , 總部 的 辦公室 轉移到 榮町 , 以 和 美庄 黃珍木 名義 向 厝主 林烈堂 ( 1876-1947 ) 承租 , 先 交 了 一 個 月 的 租金 二十八 圓 , 等到 搬進 之後 又 是 厝 稅 全然 滯納 , 此時 , 林家 才 發覺 原來 他 的 房子 是 租給 農民 組合 當 辦公 用 的 。 林家 後來 將 那 房子 賣渡給 張福立 , 又 是 因為 很 難 收 房租 , 所以 屋主 在 1929 年 2 月 18 日 向 臺中 法院 提出 訴訟 , 要求 農組 本部 補交 房租 , 並 強制 執行 。 農組 本部 不 是 有意 抗納 , 而 實在 是 因為 經費 不足 所 致 , 逼 得 後來 又 搬 徙到 寶町 元 中央亭 , 不久 又 被迫 遷居 於 臺中市 後 壠子 , 因為 當地 厝 稅 一 個 月 只 需 九 圓 而已 。 1929 年 6 月 間 農組 臺中 本部 自 臺中市 後 壠子 , 又 轉移到 市 內 梅枝町 李炎 名下 的 房屋 。 因 當初 未嘗 明言 租額 , 迨 搬 居 後 李炎方 知 , 在 糾紛 中 , 又 要 農組 本部 遷徙 ( 註 7 ) 。 依據 臺灣 農民 組合 規約 ( 1927 年 12 月 5 日 生效 ) 第四 章 , 農民 組合 的 會計 年度 是 自 11 月 1 日 至 翌年 10 月 31 日 。 組合 之 經費 , 由 組合員 負擔 之 , 分為 總本部費 , 聯合 會費 與 支部費 ; 總本部費 要 一 個 年 前 繳納 , 由 支部 徵收 之 , 聯合 會費 及 支部費 由 聯合會 及 支部 決定 之 。 新設 支部 時 , 須 向 本部 提出 組合員 名簿 及 規約 , 本部 須 開 中央 常任 委員會 決定 承認 其 支部 , 由 該 支部 選出 中央 委員 或 中央 常任 委員 。 新 支部 選出 委員 之 同時 , 須 繳納 該 年度 全 額 之 總本部費 。 總本部 經費 預算 , 於 中央 委員會 作 原案 , 提出 大會 受協贊 , 經費 決算 要 受 大會 之 承認 。 依照 臺灣 農民 組合 殘留 的 紀錄 , 它 的 總本部 1927 與 1928 年 的 收支 預算表 如 下:Ⅰ .
 
1927 年度 合計 決算表 ( 註 8 ) ◎ 總收入 壹千五百五拾參圓六 拾 五 錢 ( 1,553.65 ) 。 ◎ 總 支出 貳千貳百參拾貳圓 五 拾 七 錢 ( 2,232.57 ) 。 ◎ 差 引 不 足額 ── 一時 借入 金── 六百七拾八圓九拾貳錢 ( - 678.92 ) 。 備考 : 未 拂 事務所 費壹百八拾五圓 ( 185.00 ) 。 以 1928年 年度 的 收支 預算表 來 看 , 臺灣 農民 組合員 有 三萬 名 , 可是 繳納 的 會員 只 有 二萬 名 。 如果 每 個 會員 繳納 三十 錢 的話 , 臺灣 農民 組合 整 年 的 會費 總收入 也 不過 是 六千 圓 而已 。 二十年代 的 臺灣 , 為 了 跟 農民 組合 抗衡 , 辜顯榮 等 臺灣 大 地主 組織 一 個 「 公益會 」 , 當時 農民 組合 一 年 六千 圓 的 經費 預算 , 辜顯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