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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第十七 款 禁止 「 個人 以 強迫 、 暴力 、 恐嚇 、 誹謗 或 煽動 手段 遊說 、 勸告 勞動 民眾 參加 集體 運動 」 。 這 法令 賦予 警察 有 彈性 但 又 很 廣泛 的 權力 , 視 情況 取締 可疑 人士 。 另 一 種 法律 是 1925 年 帝國 議會 通過 的 「 治安 維持法 」 , 清楚 地 宣告 任何 懷有 革命 思想 、 或者 企圖 改變 國體 、 或 主張 重新 分配 財產 的 煽動家 都 是 非法 行為 。 準 此 , 政府 在 日本 國內 開始 捉 人 , 法庭 也 隨 之 起舞 , 將 左翼 分子 判刑 入獄 , 逼 得 很多 左翼 組織 被 逼 解散 , 領導人 走入 地 下 , 繼續 主導 整合 各 種 工會 的 發展 和 抗爭 。 根據 「 治安 警察法 」 的 條例 , 憲警 如果 認為 有 必要 時 , 得 向 政治 結社 要求 閱覽 社員 名簿 。 可是 依照 「 治安 維持法 」 , 憲警 就 沒有 權力 可 閱覽 政治 結社 的 社員 名簿 。 日本 律師 古屋 貞雄 等 強調 臺灣 的 農民 組合 是 「 公事結社 」 而 不 是 「 政治 結社 」 , 所以 憲警 更 沒有 權力 要求 組合 會員 的 名簿 , 如果 官 警 欲 強制 索取 農民 組合 會員 名單 的話 , 他們 就 犯 著 瀆職 罪 ( 刑法 第 條 ) 。 最後 日本 憲警 只 能 用 「 業務 妨害罪 」 或 「 違反 出版 規則 」 來 對付 農民 組合 。 1929 年 1 月 3 日 , 臺灣 農民 組合 秘密 召開 組合 中央 委員會 , 議決 印發 共產 革命 宣言書 , 當局 此 回 以 違反 出版 規則 為 範圍 , 進行 取締 。 日本 刑警 終於 選 在 1929 年 2 月 12 日午 前 六 時 , 全面 突襲 「 臺灣 農民 組合 」 的 曾文郡 本部 麻豆街 ( 鎮 ) , 以及 所有 支部 和 有關 的 外圍 組織 , 大動作 地 進行 家宅 搜索 , 遍及 臺北 、 新竹 、 臺中 、 臺南 、 高雄 各 州 ; 查扣 各 地 農民 組合 支部 的 文書 資料 達 三千餘 件 之外 , 而且 逮捕 了 包括 簡吉 ( 當時 是 中央 委員長 ) 在 內 的 五十九 名 農組 領導人 , 以 觸犯 「 臺灣 出版 規則 」 第十七 條 之 罪名 移付 偵察 。 其中 林新木 等 四十多 名 因 證據 不足 , 予以 免訴 釋放 , 而 44 歲 的 組合 中央 委員 黃信國 則 准許 保釋 回家 。 此外 , 並 以 「 治安 維持法 」 逮捕 臺灣 各 地 近 二百 名 臺灣 共產黨 黨員 及 彼等 左翼 分子 關係 者 , 這 就 是 所謂 的 「 二‧一二 事件 」 。 全 島 搜索 的 文件 證據 , 放 在 五十餘 箱 麻 柳 編成 的 行李 , 從 各 地 收集 至 臺中署 之 際 , 總督府 的 法學界 資深 耆老 , 包括 後藤 法院長 、 竹内 檢察長 , 極力 推薦 任命 帶 金悅之助 為 臺中 法院 的 新 檢察長 , 承辦 這 樁 案件 。 帶金 領導 屬下 松尾 、 坂 本 檢察官 , 再 會合 從 臺北 來 支援 的 吉江 、 小倉 、 柳澤 檢察官 , 埋頭 一起 共同 審理 。 花 了 一 個 半 月 從 五十 箱 的 文件 搜索 重要 證據 之後 , 帶金 將 簡吉 等 十一 名 , 以 涉嫌 違反 出版 規則 起訴 。 第一 回 公判 於 1929 年 7 月 30 日午 前 九 時 , 開於 臺中 法院 第一 訟庭 , 開庭 前 , 旁聽席 早 有 農 組員 擁到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