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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6,077 in text 595c5c2d326d1b284d8f0ab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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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 早期 一度 只是 人民 銀行 的 一 個 部門 ) 負責 國家 基礎 建設 的 。 這些 銀行 部門 都 是 政治 、 商業 、 經濟 因素 的 混合 產物 , 是 各 級 政府 的 出納 機構 。 此外 , 地方 專業 銀行 缺乏 自主 經營 的 權力 和 責任 。 「 大 財政 小 銀行 」 的 格局 。 一九五○年代 至 一九七○年代 , 在 法律 和 政府 編制 上 銀行 獨立 於 財政 系統 。 在 實際 上 , 國家 財政 是 社會 產品 分配 的 中心 , 是 計劃 經濟 體系 的 核心 部門 , 在 國民 經濟 「 綜合 平衡 」 中 起 關鍵 作用 , 銀行 信貸 只是 對 財政 的 補充 和 配合 作用 。 金融 機構 附屬 於 國家 財政 , 形成 「 大 財政 小 銀行 」 的 格局 。 所以 , 在 確立 計劃 經濟 制度 後 , 銀行 作為 財政部 所屬 機構 的 身份 更加 明確 , 甚至 有 「 財政部 出納 」 之 稱 。 一九五八年 , 「 銀行 機構 多數 被 精簡 、 合併 或 撤銷 。 」 212 一九六二年 六月 十三日 中共 中央 、 國務院 就 改變 人民 銀行 在 國家 組織 中 的 地位 發出 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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