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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 其 事件 過程 , 都 是 根據 日本 總督府 石桓 警務局長 , 在 事 後 向 報社 、 大眾 宣告 而 知 的 信息 。 因為 當 大湖 、 竹南 事件 發生 時 , 日本 當局 禁止 揭載 , 一直 等到 1934年 7 月 16 日 才 解禁 有關 這 件 臺灣 獨立 的 重大 陰謀 事件 ( 註 32 ) 。 石桓 警務局長 說 , 當局 於 事 前 獲得 情報 , 將 陰謀 暴露 之後 , 才 能 徹底 一網打盡 檢肅 者 , 這 全 賴 諸 位 警察官 之 熱烈 責任 觀念 及 獻身 的 努力 使然 。 石桓 警告 說 , 臺灣 農民 未 得 中國 共產黨 援助 而 圖 臺灣 獨立 , 可以 實證 本 島民 , 受 中國 影響 是 如何 的 敏銳 , 將來 在 指導 教育 上 , 當局 相信 一定 要 檢討 、 考慮 。 石桓 警務局長 的 公開 談話 , 當然 是 代表 日本 官方 的 立場 , 他 有沒有 隱瞞 掩飾 事件 的 真情 , 我們 不得而知 。 對於 統治 者 有利 的 情節 , 他 極力 宣揚 , 可是 對 臺灣人 所 受到 的 委屈 與 壓迫 , 他 隻字 未 提 。 舉例 來 說 , 有關 劉雙鼎 在 1934 年 10 月 21 日 死亡 的 原因 , 以及 郭常 ( 年 46 歲 ) 在 1933 年 8 月 16 日 在 審判 中 死亡 、 公訴棄 卻 的 原委 , 也 都 沒有 交代 。 也 可以 說 , 大湖 、 竹南 的 事件 還 有待 未來 史家 探求 真相 的 空間 。 大湖 、 竹南 兩 農民 組合 支部 林華梅 等 三十三 名 牽涉到 「 治安 維持法 」 的 違反 事件 , 從 1933 年 11 月 23 日 開 第一 回 公判 以來 , 數 回 公審 , 至 1934 年 12 月 5 日 為止 , 由 內田 檢察官 論告 求 重刑 , 古 屋 辯護士 則 辯論 求 輕刑 結審 。 12 月 20 日午 前 九時半 於 在 臺北 地方 法院 合議部 訟庭 , 在 公服 巡查 、 私服 刑警 嚴密 警戒 之下 , 由 宮 原 審判長 , 草薙 、 岩淵 兩 陪 席官 , 中村 八十一 檢察官 參與 見證 之下 開庭 。 宮原 審判長 對 大湖 、 竹南 分為 二 回 , 逐一量刑 審判 如 左 : 林華梅 、 張阿艶 、 呂鴻增 等 懲 役 八 年 , 鄧阿番 、 張子登 、 張仔旺 各 懲 役 七 年 , 徐鼎坤 、 張阿英 各 懲 役 六 年 , 江阿榮 懲役 五 年 , 張阿煥 懲役 四 年 , 陳德富 、 賴細妹 懲役 三 年 , 廖阿威 二 年 , 曾阿盛二年 (五年 執行 猶豫 ) ( 註 33 ) 。 8. 臺灣 赤色 救援 會 1931 年 5 月 31 日 到 6 月 2 日 臺 共 二 次 代表 大會 , 在 臺北 淡水郡 八里莊 召開 , 會 前 臺共 代表 通知 詹以昌 , 要求 務必 準時 到達 ( 有 「 密線人 」 蕭來福 接應 ) 。 詹以昌 擺脫 巡查 監視 後 , 於 5 月 29 日 下午 搭乘 赴 臺北 的 火車 , 因 大雨 , 路基 被 沖毀 停運 , 不得已 在 後龍站 下車 , 步行 到 銅鑼站 , 才 繼續 搭 車 北上 。 到 了 臺北 錯過 與 密線人 蕭來福 商定 的 原定 時間 , 詹以昌 找 不 到 臺 共 二 大 的 召開 地點 , 轉回 到 員林 , 卻 被 守候 的 特 高 警察 架 走 , 被 「 檢束 」 十 天 。 更 主要 是 因為 日本 皇族 賀陰宮 到 臺灣 視察 , 警方 需 嚴格 管束 可疑 分子 , 賀陰宮 離開 臺灣 之後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