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6,304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;文本 595c5c2c326d1b284d8ef2b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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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權利 及 特權 , 在 國際 公法 保護 的 條件 下 , 會 給予 便宜 。 但是 樟腦 製造 , 清國 政府 迄 今 未曾 公開 允許 外國人 從事 , 要 以 中國人 的 名義 才 給予 許可 , 並 不 認可 與 外國人 的 關係 。 帝國 政府 亦 不 認可 此 關係 , 日令 二六號 ( 「 官 有 林野 及 樟腦 製造業 取締 規則 」 ) 的 規定 , 在 政府 眼 中 亦 非 國際 私法 的 問題 」 ● , 明白 否定 外國 商人 在 臺灣 樟腦 製造 活躍 的 既成 事實 。 同年 12 月 20 日 , 德國 駐 淡水 領事 Dr. Jr. H. Merz ( 梅澤 ) 就 德國 商人 因 各 種 因素 無法 提出 「 官 有 林野 及 樟腦 製造業 取締 規則 」 所 規定 之 製造 許可書 , 為 不 損及 德國 商人 的 權益 , 應 如何 處置 一 節 , 向 臺灣 總督府 民政局長 水野遵 提出 詢問 。 水野 亦 答 以 「 本 取締 規則 是 對 實際 從事 樟腦 製造 業者 所 設 之 規定 , 與 該 製造 者 以外 之 人 理應 無 任何 關係 … … 帝國 政府 未曾 承認 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