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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一七九一年 的 法律 曾 模糊 地 提到 ﹁ 男女 青少年 ﹂ 的 墮落 ; 後來 有關 這 方面 的 法律 越來越 嚴格 : 一八三二年 立法 保護 十一 歲 以下 的 兒童 , 一八六三年 提高到 十三 歲 以下 , 一九四五年 又 提高 到 十五 歲 以下 。 舊 制度 時期 , 貴族 的 孩子 平常 都 與 教師 或 保姆 相處 , 只有 早上 、 晚上 才 能 見到 母親 。 中產階級 家庭 的 母親 則 親自 照料 孩子 , 人們 甚至 譴責 王 太后 歐仁妮 ﹁ 像 普通 母親 ﹂ 那樣 親自 照料 她 的 孩子 。 十九世紀 關心 國民 義務教育 , 也 關心 越來越 早熟 的 兒童 的 性 問題 , 並 小心翼翼 地 予以 保護 。 每 天 在 報紙 上 可以 看到 反對 某 個 廣告 的 批評 意見 , 或 反對 某 個 電視 節目 的 憤怒 信件 , 替 那些 ﹁ 接受 某些 節目 還 很 脆弱 的 小 腦袋 ﹂ 提出 呼籲 , 或 為 那些 ﹁ 世界觀 尚未 形成 的 人 , 尤其 是 青少年 ﹂ 提出 呼籲 。 醫學 為 ﹁ 恐怖 行為 ﹂定性 十九世紀 初 廉恥觀 合法化 後 仍 停留 在 理論 上 : 廉恥觀 還 缺少 一 個 粗略 闡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