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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 給予 作者 獎勵 : (一) 主要 是 利用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的 物質 技術 條件 創作 , 並 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承擔 責任 的 工程 設計圖 、 產品 設計圖 、 地圖 、 計算機 軟件 等 職務 作品 ; ( 二 ) 法律 、 行政 法規 規定 或者 合同 約定 著作權 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享有 的 職務 作品 。 第十七 條 受 委託 創作 的 作品 , 著作權 的 歸屬 由 委託人 和 受託人 通過 合同 約定 。 合同 未 作 明確 約定 或者 沒有 訂立 合同 的 , 著作權 屬於 受託人 。 第十八 條 美術 等 作品 原件 所有權 的 轉移 , 不 視為 作品 著作權 的 轉移 , 但 美術 作品 原件 的 展覽權 由 原件 所有 人 享有 。 第十九 條 著作權 屬於 公民 的 , 公民 死亡 後 , 其 本 法 第十 條 第一 款 第五 項 至 第十七 項 規定 的 權利 在 本 法 規定 的 保護期 內 , 依照 繼承法 的 規定 轉移 。 著作權 屬於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的 ,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變更 、 終止 後 , 其 本 法 第十 條 第一 款 第五 項 至 第十七 項 規定 的 權利 在 本 法 規定 的 保護期 內 , 由 承受 其 權利 義務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享有 ; 沒有 承受 其 權利 義務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的 , 由 國家 享有 。 第三 節 權利 的 保護期 第二十 條 作者 的 署名權 、 修改權 、 保護 作品 完整權 的 保護期 不 受 限制 。 第二十一 條 公民 的 作品 , 其 發表權 、 本 法 第十 條 第一 款 第五 項 至 第十七 項 規定 的 權利 的 保護期 為 作者 終生 及 其 死亡 後 五十 年 , 截止 於 作者 死亡 後 第五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; 如果 是 合作 作品 , 截止於 最後 死亡 的 作者 死亡 後 第五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。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的 作品 、 著作權 ( 署名權 除外 ) 由 法人 或者 其他 組織 享有 的 職務 作品 , 其 發表權 、 本 法 第十 條 第一 款 第五 項 至 第十七 項 規定 的 權利 的 保護期 為 五十 年 , 截止 於 作品 首 次 發表 後 第五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, 但 作品 自 創作 完成 後 五十 年 內 未 發表 的 , 本 法 不再 保護 。 電影 作品 和 以 類似 攝製 電影 的 方法 創作 的 作品 、 攝影 作品 , 其 發表權 、 本 法 第十 條 第一 款 第五 項 至 第十七 項 規定 的 權利 的 保護期 為 五十 年 , 截止 於 作品 首 次 發表 後 第五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, 但 作品 自 創作 完成 後 五十 年 內 未 發表 的 , 本 法 不再 保護 。 第四 節 權利 的 限制 第二十二 條 在 下列 情況 下 使用 作品 , 可以 不 經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不 向 其 支付 報酬 , 但 應當 指明 作者 姓名 、 作品 名稱 , 並且 不得 侵犯 著作權人 依照 本 法 享有 的 其他 權利 : (一) 為 個人 學習 、 研究 或者 欣賞 , 使用 他人 已經 發表 的 作品 ; ( 二 ) 為 介紹 、 評論 某 一 作品 或者 說明 某 一 問題 , 在 作品 中 適當 引用 他人 已經 發表 的 作品 ; ( 三 ) 為 報導 時事 新聞 , 在 報紙 、 期刊 、 廣播 電台 、 電視台 等 媒體 中 不可 避免 地 再現 或者 引用 已經 發表 的 作品 ; ( 四 ) 報紙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