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者 應當 按照 合同 約定 的 出版 質量 、 期限 出版 圖書 。 圖書 出版 者 不 按照 合同 約定 期限 出版 , 應當 依照 本 法 第五十三 條 的 規定 承擔 民事 責任 。 圖書 出版 者 重印 、 再版 作品 的 , 應當 通知 著作權人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圖書 脫銷 後 , 圖書 出版 者 拒絕 重印 、 再版 的 , 著作權人 有 權 終止 合同 。 第三十二 條 著作權人 向 報社 、 期刊社 投稿 的 , 自 稿件 發出 之 日 起 十五日 內 未 收到 報社 通知 決定 刊登 的 , 或者 自 稿件 發出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內 未 收到 期刊社 通知 決定 刊登 的 , 可以 將 同 一 作品 向 其他 報社 、 期刊社 投稿 。 雙方 另 有 約定 的 除外 。 作品 刊登 後 , 除 著作權人 聲明 不得 轉載 、 摘 編 的 外 , 其他 報刊 可以 轉載 或者 作為 文摘 、 資料 刊登 , 但 應當 按照 規定 向 著作權人 支付 報酬 。 第三十三 條 圖書 出版 者 經 作者 許可 , 可以 對 作品 修改 、 刪節 。 報社 、 期刊社 可以 對 作品 作 文字性 修改 、 刪節 。 對 內容 的 修改 , 應當 經 作者 許可 。 第三十四 條 出版 改編 、 翻譯 、 注釋 、 整理 、 彙編 已 有 作品 而 產生 的 作品 , 應當 取得 改編 、 翻譯 、 注釋 、 整理 、 彙編 作品 的 著作權人 和 原 作品 的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第三十五 條 出版 者 有 權 許可 或者 禁止 他人 使用 其 出版 的 圖書 、 期刊 的 版式 設計 。 前款 規定 的 權利 的 保護期 為 十 年 , 截止 於 使用 該 版式 設計 的 圖書 、 期刊 首 次 出版 後 第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。 第二 節 表演 第三十六 條 使用 他人 作品 演出 , 表演 者 ( 演員 、 演出 單位 ) 應當 取得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演出 組織 者 組織 演出 , 由 該 組織 者 取得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使用 改編 、 翻譯 、 注釋 、 整理 已 有 作品 而 產生 的 作品 進行 演出 , 應當 取得 改編 、 翻譯 、 注釋 、 整理 作品 的 著作權人 和 原 作品 的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第三十七 條 表演 者 對 其 表演 享有 下列 權利 : (一) 表明 表演 者 身分 ; ( 二 ) 保護 表演 形象 不 受 歪曲 ; (三) 許可 他人 從 現場 直 播 和 公開 傳送 其 現場 表演 , 並 獲得 報酬 ; ( 四 ) 許可 他人 錄音錄 像 , 並 獲得 報酬 ; ( 五 ) 許可 他人 複製 、 發行錄 有 其 表演 的 錄音錄 像 製品 , 並 獲得 報酬 ; ( 六 ) 許可 他人 通過 信息 網絡 向 公眾 傳播 其 表演 , 並 獲得 報酬 。 被 許可人 以前 款 第三 項 至 第六 項 規定 的 方式 使用 作品 , 還 應當 取得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第三十八 條 本 法 第三十七 條 第一 款 第一 項 、 第二 項 規定 的 權利 的 保護期 不 受 限制 。 本 法 第三十七 條 第一 款 第三 項 至 第六 項 規定 的 權利 的 保護期 為 五十 年 , 截止 於 該 表演 發生 後 第五十 年 的 12 月 31 日 。 第三 節 錄音錄 像 第三十九 條 錄音錄 像 製作 者 使用 他人 作品 製作 錄音錄 像 製品 , 應當 取得 著作權人 許可 , 並 支付 報酬 。 錄音錄 像 製作 者 使用 改編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