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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一八七九-一九五三 ) , 生 於 俄國 格魯吉亞哥里城 。 早年 入 正教 中學 。 一九○一年 開始 職業 革命家 生涯 , 投身 俄國 無 產 階級 解放 工作 , 先後 被 捕 七 次 , 流放 六 次 。 歷任 俄共 中央 委員會 委員 、 黨 中央 政治局 委員 。 十月 革命 時 協助 列寧 組織 和 領導 工作 , 勝利 後 , 任 黨 中央 總書記 ; 列寧 去世 後 , 繼任 為 蘇聯 領導人 。 註 9 : 托洛斯基 ( 一八七九-一九四 ○ ) , 俄國 十月 革命 時 曾 任 俄國 社會 民主 工黨 中央 政治局 委員 、 彼得 格勒 蘇維埃 主席 , 十月 革命 後 , 曾 任 最 高 軍事 委員會 主席 等 職 。 一九一二年 組織 「 八月 聯盟 」 , 反對 列寧 領導 。 列寧 逝世 後 , 又 因 反對 列寧 關於 在 蘇聯 建設 社會主義 的 理論 和 路線 , 於 一九二七年 十一月 遭 史達林 清除 出黨 , 一九二九年 遭 驅逐出 蘇聯 。 註 10 : 「 出版法 」 公布 實施 於 一九三○年 十二月 十六日 , 其後 經 多 次 修改 , 廢止 於 一九九九年 一月 廿五日 。 雷震 認為 王 超凡 公開 宣布 案情 違反 的 第三十三 條 全 文 如 下 : 「 出版品 對於 尚 在 偵查 或 審判 中 之 訴訟 事件 , 或 承辦 該 事件 之 司法 人員 , 或 與 該 事件 有關 之 訴訟 關係人 , 不得 評論 , 並 不得 登載 禁止 公開 訴訟 事件 之 辯論 。 」 註 11 : 關於 「 雷案 」 始末 , 除 雷震 以下 的 說明 之外 , 詳細 過程 、 相關 剪報 以及 公文書 等 , 傅正 主編 之 《 雷震 回憶錄 》 第三 、 四 、 五 冊 ( 以 「 雷案 始末 」 為題 ) , 蒐羅 相當 詳盡 , 可以 參酌 。 註 12 : 雷震究 是 由於 《 自由 中國 》 言論 賈禍 , 或是 因為 籌組 新黨 遭到 黨獄 , 除 雷震 以下 的 析解 之外 , 也 可 參酌 林淇瀁 , 二○○ 三 : 〈 意識 形態 ‧ 媒介 與 權力 : 《 自由 中國 》 與 五○年代 臺灣 政治 變遷 之 研究 〉 , 政治 大學 新聞 學系 博士 學位 論文 , 頁 二八四-三○○ 。 註 13 : 雷震 不 知道 的 是 , 此 案 實際 上 由 最 高 當局 蔣介石 親自 指揮 , 尤其 是 在 警總 逮捕 雷震 之後 , 蔣介石 總統 就 多 次 召集 黨政 軍特 首長 開會 , 要求 儘速 處理 , 而 在 十月 十八日 宣判 之 日 , 更 明確 指示 , 要求 判處 雷震 「 刑期 不得 少於 十 年 」 、 「 覆 判 不能 變更 初審 判決 」 , 而 對 《 自由 中國 》 之 處理 則 要求 「 一定 要 能 撤銷 其 登記 」 。 這 段 秘辛 , 直到 二○○ 二 年 國史館 根據 國防部 檔案 出版 《 雷震案 史料 彙編 : 國防部 檔案 選輯 》 之後 , 方才 大白 於 世 。 相關 指示 原 件 , 可 詳 該 書頁 二三九 、 二四 ○ 、 二四一 、 二七五-二七六 、 二八九-二九 ○ 、 三三一-三三二 。 註 14 : 關於 軍法 機關 等 官 文書 上 對 雷案 的 稱呼 , 計有 「 田 雨 」 、 「 支流 」 及 「 七二 」 等 專案 名稱 。 事實 上 , 雷震 遭 逮捕 之前 二 年 , 警總 早 在 一九五八年 九月 就 開始 由 政治部 檢查 《 自由 中國 》 各 期 文字 , 由 軍法處 進行 「 法律 觀點 」 研究 , 十月 卅一日 ( 蔣介石 生日 ) 更 由 警總 總司令 黃杰 以 「 極 機密 」 簽呈 檢具 意見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