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餘地 , 只 有 遵命 繳械 。 當 全 團 繳械 之 時 , 旁觀 的 官兵 都 目瞪口呆 , 而 我 則 絲毫 未 改 平時 的 從容 態度 。 北伐 龍潭 戰役 之後 , 我 曾 用 同樣 方法 , 在 南京 大校場 將 不 聽 調度 的 王普 的 第二十七 軍 全 軍 繳械 。 此 是 後話 。 廣西 對 部隊 的 整頓 極為 迅速 而 有效 , 冗 兵 汰 盡 , 則 所 餘 的 全 係 勁旅 。 我 更 竭力 革除 我國 軍人 派系 分歧 的 惡習 , 嚴禁 軍官 因 出身 的 不同 而 劃分 派系 。 信 賞 必 罰 , 大公無私 。 所以 全 軍 上下 一心 , 進攻 退守 , 足可 收 指臂 之 效 。 再者 , 我們 在 廣西 嚴禁 軍人 干政 , 因 軍隊 自有 其 軍令 系統 , 與 地方 行政 部門 各 有 專責 。 平時 駐防 , 除 訓練 之外 , 便 協同 地方 團隊 清除 盜匪 。 按 昔日 兩 廣 甚至 全 國 通行 的 剿撫 兼 施政策 的 舊 例 , 凡 官兵 剿匪 無 功 , 便 以 官爵 誘股 匪 投誠 。 行 之 日 久 , 使 狡黠 之 徒 視 結夥 搶劫 為 升官 發財 的 捷徑 。 此 風 不 除 , 則 匪 患 此起彼伏 , 永 無 寧日 。 所以 我們 的 剿匪 政策 是 清剿 、 消滅 而 不 招撫 。 投誠 之 匪 只 准 悔過 自新 , 由 其 族長 、 父兄 或 鄉黨 親友 擔保 永 不 為 匪 , 准 其 歸 農 為 良 , 不予 究治 而已 。 在 此 雷厲風行 之下 , 號稱 多 匪 的 廣西 , 竟 日趨 太平 。 軍政 之外 , 我們 對 民政 也 大加 整理 。 當時 廣州 國民 政府 初 成立 , 自顧不暇 , 對 省政 尚 無 劃一 辦法 , 而 「 省長 」 一 辭 , 又 係 北洋 政府 所 用 的 名稱 。 不得已 , 我們 乃 自創 一 名稱 曰 「 廣西 民政長 」 , 由 黃紹竑 擔任 。 黃氏 於 民國 十四年 九月 十五日 宣布 就職 。 當時 的 組織 , 最 高級 「 民政公署 」 , 署 內 設 「 政務 會議 」 , 為 本 省 最 高 的 政務 機關 。 下 設 內務 、 財政 、 教育 、 建設 四 廳 , 由 粟威 、 蘇紹章 、 甘浩澤 、 盤珠祁 分 任 廳長 。 當時 我們 雖 竭誠 擁護 國民 政府 , 然 事實 上 國民 政府 自顧不暇 , 更 無心 過問 廣西 的 軍政 事宜 。 因此 廣西 在 此 全 國 政局 動蕩 之 時 , 竟 形成 一 獨立 割據 的 局面 。 一切 法令 、 規章 悉 由 我們 自行 擬定 。 直到 民國 十五 年 夏 , 國民 政府 正式 頒布 省政府 組織法 後 , 民政長 制度 才 取消 , 黃紹竑 才 由 國民 政府 明令 特任為 廣西省 政府 委員 兼 主席 之 職 。 在 此 過渡 期間 , 關於 縣長 的 遴選 , 官吏 的 委派 , 我們 全 以 三 個 大 原則 為 根據 : 一 曰 廉潔 , 二 曰 能幹 , 三 曰 守法 。 因 我國 官吏 往往 廉潔 的 未必 能幹 , 能幹 的 又 未必 守法 , 守法 的 又 未必 能幹 。 所以 我們 遴選 官吏 的 標準 , 一定 要 三 者 兼備 , 缺 一 不 可 。 再者 , 我國 舊 官場 往往 派系 分歧 , 門戶 畛域 之 見 極 深 , 相互 擯斥 。 我們 的 新 作風 則 是 決不 任用 私人 , 嚴禁 派別 。 我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