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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 浮動 匯率 制度 , 它 在 保持 獨立 貨幣 政策 、 穩定 匯率 的 同時 , 實際 上 實行 了 某 種 程度 的 資本 管制 。 它 的 貨幣 並 不 國際化 , 商業 銀行 借 不 出 大額 新加坡幣 。 香港 的 情況 不同 , 港元 國際化 , 資本 市場 全面 開放 , 銀行 可以 借出 大額 貸款 。 香港 作為 一 個 高度 開放 的 國際 金融 中心 , 實施 “ 一 籃子 貨幣 ” 制度 並 不 可行 。 而且 , 香港 實行 “ 一 籃子 貨幣 ” 制度 時 , 無法 處理 尚未 完全 自由 兌換 的 人民幣 問題 。 三 是 實行 浮動 匯率 制度 。 當時 , 任 摩根士丹利 亞太區 主管 的 謝國忠 就 積極 贊成 實行 浮動 匯率 制度 。 他 認為 回歸 後 香港 的 情況 已 與 20 世紀 80 年代 初期 不同 , 特區 政府 對 貨幣 、 金融 的 控制 能力 已 大大 加強 。 恢復 浮動 匯率 制度 不會 出現 很 大 的 問題 。 他 表示 , 浮動 匯率 制度 對 香港 有 好處 。 香港 最 大 的 挑戰 是 與 深圳 等 珠三角 地區 的 經濟 融合 , 由於 深圳 作為 低技術 地區 發展 , 生產力 上升 很 快 , 而 香港 作為 成熟 經濟 , 生產力 提升 較 慢 , 雙方 差異 必須 通過 匯率 變動 解決 。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由 政府 投資 , 初期 總 資本額 為 1000 萬 港元 , 負責 擔保 該 局 為 香港 出口商 提供 保險 和 保證 所 引起 債務 的 法定 最 高 限額 為 3億 港元 。 其後 , 隨 ?
 
保險 業務 的 發展 , 總 資本額 在 1973 年 增加 到 2000 萬 港元 , 法定 最 高 負債 額 亦 逐年 提高 , 1977年 提高 至 20億 港元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實行 獨立 核算 , 自負 盈虧 , 經營 業務 全部 自理 , 只有 重大 的 基本 政策 變動 , 才 須 報請 政府 財政司 批准 。 該 會 於 1969年 加入 信用 保險業 國際 總會 。 香港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為 投保 的 出口商 提供 兩 大 類 共 六 種 基本 保險單 : 第一 類 是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不 逾 180 天 的 出口 貨物 , 包括 原料 、 半 製成品 及 消費品 的 保險單 , 包括 三 種 : ( 1 ) 綜合 合約 保險單 —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日期 起 生效 ( 包括 所有 付款 方式 ) ; ( 2 ) 綜合 貨物 保險單 — 保險局 承擔 的 責任 由 貨物 付 運日 起 生效 ( 包括 付款 交 單 , 承兌 交單 及 掛賬 等 方式 ) ; ( 3 ) 綜合 服務 保單 。 第二 類 是 適合 一般 放賬期 由 1 至 5 年 或 更 長 的 資本 貨物 及 生產 設備 , 每 一 保單 只 承保 一 宗 買賣 的 保險單 , 也 包括 三 種 : ( 1 ) 特別 合約 保險單 , 由 簽妥 買賣 合約 起 生效 ; ( 2 ) 特別 貨物 保險單 , 由 貨物 付運 起 生效 ; ( 3 ) 特別 服務 保單 。 出口 信用 保險局 設立 的 主要 目的 , 是 為 出口商 投保戶 承擔 向 國外 買客 提供 貨物 或 服務 後 所 可能 引起 的 各 種 風險 , 包括 買 家 破產 、 買家 拖欠 、 買家 背約 等 商業性 風險 , 以及 外匯 禁制 及 拖延 、 戰爭 及 動亂 、 入口 管制 、 入口證 取消 等 政治 及 經濟性 風險 。 該 局 對 客戶 的 賠償率 , 初期 為 85 % , 其後 提高到 90 % 。 出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