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7,462 in text 5b334ac69027f3cbd21fbb8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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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 形式 : 即 被 視為 聚集 人民 最佳 特質 , 必須 受到 維護 的 習俗 與 傳統 。 像 洛克 一樣 , 盧梭 用 不 成文 的 法律 此 一 暗 喻 , 來 指陳 除了 公法 、 刑法 與 民法 等 三 種 建立 國家 基礎 法律 形式 之外 的 第四 種 法律 形式 。 他 解釋 : 「 除了 這 三 種 法律 形式 之外 , 還 有 第四 種 法律 形式 , 而且 是 其中 最 重要 的 一 種 。 這 種 法律 形式 不 存在 具體 可 見 的 層次 , 而是 深藏 在 國民 心 中 , 它 與 國家 憲法 的 根本 核心 有 相當 的 關係 , 而且 日復一日 獲得 新 的 力量 ; 當 其他 法律 不再 適用 或 消滅 , 或是 修訂 另 創 之 時 , 它 仍 將 保存 於 憲法 精神 之中 , 並 使 人 在 不知不覺 中 屈服 於 習俗 的 力量 之下 。 我 指 的 是 風俗 習慣 , 特別 是 民意 , 是 國家 統治 技術 的 一 部分 , 也 是 政治家 們 完全 不 了解 的 一 部分 , 雖然 它 是 舉足輕重 的 一 部分 … … 」 身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