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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7,657 in text 5b334ae39027f3cbd21fd8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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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方式 與 我 的 方式 有 很 大 差異 , 但 他 對 這 個 定理 的 說明 , 則 的確 是 根據 我 的 論著 , 而且 在 我 的 著作 中 也 可以 發現 相同 的 想法 。 被 轉化成 寇斯 定理 的 這 個 命題 , 是 我 在 〈 聯邦 通訊 委員會 〉 一 文 中 首先 提出來 的 。 在 該 文 中 , 我 說 : 「 假定 有 人 新 發現 了 一 個 洞穴 。 這 個 洞穴 究竟 應該 歸屬於 發現 洞穴 的 人 呢 ?
還 是 歸屬於 洞穴 出口 所在地 之 土地 所有 者 ? 抑或 是 歸屬於 洞穴 上面 之 土地 所有 者 ? 這 必然 是 依 財產權 之 有關 法律 來 決定 。 惟 法律 所 規定 的 , 僅僅 是 與 何 人 簽訂 契約 , 才 能 取得 洞穴 的 使用權 。 不管 這 個 洞穴 會 被 用來 儲存 銀行 帳 , 或 作為 天然氣 儲存 所 , 還是 用來 培植 蘑菇 , 並 不 是 取決 於 有關 財產權 之 法律 規定 , 而是 取決 於 究竟 是 銀行 、 天然氣 公司 或是 蘑菇 種植 者 , 願意 出 最 高 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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