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,665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;文本 5b334ab29027f3cbd21f8ec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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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三 人 馬上 借道 香港 逃到 美國 。 第五 步:出 逃 境 外 。 貪官 外逃 時 , 既有 合法 出境 的 , 也 有 非法 出境 的 。 合法 出境 的 手段 主要 包括 利用 處境 考察 , 旅遊 , 探親 或 治病 等 機會 一 去 不 返 。 如 原 溫州市 委常委 、 鹿 城區 委 書記 楊湘洪 在 2008年 9月率 代表團 經 批准 赴 歐洲 進行 經貿 考察 ; 9 月 29 日 , 代表團 準備 回國 時 , 楊湘洪 給 隨行 人員 打電話 稱 自己 病重 , 無法 乘機 回國 。 同年 11 月 12 日 , 浙江省 紀委 宣布 楊湘洪 嚴重 違反 黨 紀政紀 , 造成 惡劣 政治 影響 , 決定 給予 楊湘洪 開除 黨籍 、 行政 開除 處分 。 與 之前 有 預謀 的 “ 合法 出境 ” 不同 , “ 非法 出境 ” 的 貪官 多 屬於 東窗事發 倉促 , 時間 急迫 , 因為 不得不 鋌而走險 。 如 前 河南 菸草 專賣局 原 局長 蔣基芳 在 參加 幹部 培訓 時 聽聞 紀檢 部門 已經 盯上 了 他 , 於是 在 培訓 過程 中 倉促 外逃 。 混淆 “ 紅色 通緝 令 ” 概念 在 對 外逃 貪官 的 抓捕 過程 中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