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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政 事務所 為 管轄 單位 。 國民 必須 在 法定 期間 內 如實 申報 , 否則 將 受 處罰 。 申報 時 必備 的 證明 文件 種類 極 多 , 戶政 事務 所有 看牌 公告 , 如 有 疑問 , 儘量 事 前 當面 或 電話 向 承辦 人員 詢問 。 內政部 在 一定 期間 內 , 會 決定 某 區域 辦理 戶口 清查 或 戶口 校正 , 由 戶政 人員 及 管區 警察 配合 辦理 , 如 登記 事項 有 不符 或 脫 漏 者 , 可 當場 登記 校正 或 繼續 追查 。 11 護照 與 身份證 中華民國 國民 在 本 國 以 身份證 或 戶口名簿 證明 身份 , 出國 則 需 備有 外交部 簽發 的 護照 , 以 保障 個人 在 國外 的 權益 。 護照 分外 交 護照 、 公務 護照 及 普通 護照 , 目前 申請 觀光 護照 收費 一千 元 , 有效 期間 為 六 年 , 期滿 得 按 規定 申請 延長 四 年 。 凡 有關 護照 、 簽證 及 證明 文件 等 相關 問題 , 均 可 電詢 外交部 領事 事務司 服務 專線 : 023617679 。 經 戶籍 登記 或 戶口 清查 之 戶 , 每 戶 自應 向 戶政 事務所 請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