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,769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;文本 5b334ab49027f3cbd21f92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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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1 條 的 “ 島嶼 制度 ” , 第一 , 島嶼 是 四面 環水 並 在 高潮 時 高於 水面 的 自然 形成 的 陸地 區域 ; 第二 , 島嶼 的 領海 、 毗連區 、 專屬 經濟區 和 大陸 架 應 按照 公約 適用 於 其他 陸地 領土 的 規定 加以 確定 ; 第三 , 不能 維持 人類 居住 或 其 本身 的 經濟 生活 的 岩礁 , 不 應 有 專屬 經濟區 或 大陸 架 。 在 北京 的 認定 中 , 南海 諸 島 是 島嶼 , 能 給 中國 帶來 200 海浬 的 專屬 經濟區 , 以及 12 海浬 的 領海 , 但 馬尼拉 認為 中國 九 段 線 內 宣稱 的 灘 、 礁 、 低潮 高地 , 都 不 符合 UNCLOS 關於 島嶼 的 規定 , 大部分 只是 礁石 , 包括 黃岩島 、 赤瓜礁 、 華陽礁 、 永暑礁 都 是 如此 , 潮汐 一 來 就 會 消失 , 如此 便 將 菲律賓 享有 專屬 經濟區 或 公海 的 權利 排除 在外 , 而且 菲律賓 也 拒絕 與 中國 有 任何 專屬 經濟區 的 重疊 。 因此 , 除非 菲律賓 設法 克服 司法 阻礙 — — 這 也 是 許多 法律 專家 認為 難以 克服 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