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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問 周世泰 修訂 法令 , 並 向 司法 行政部 ( 註 27 ) 部長 鄭彥棻 說明 ; 內政部 則 堅持 它 對 解雇 工人 條件 與 遣散費 標準 的 主張 。 後來 經過 詳細 分析 說明 , 結果 按照 美援會 的 意思 通過 , 行政院 還是 決定 採用 廠 礦工人 受雇 解雇 辦法 。 那 時候 內政部 勞工司 是 勞工 主管 單位 , 無法 客觀 的 進行 比較 、 視 經濟 發展 情況 做 決定 , 總是 想 替 勞工 爭取 利益 , 以 保障 勞工 的 工作 機會 。 但是 在 經濟 發展 過程 中 , 我們 是 以 出口 為 導向 的 經濟 , 生產 不可能 無止境 擴張 , 如果 外銷 無法 出口 , 工廠 就 不能 維持 營運 , 一旦 業務量 達 不 到 營利 標準 , 就 非得 解雇 員工 不可 , 因此 還 鬧 過 一些 風潮 。 例如 前述 討論 的 亞洲 航空 公司 發生 罷工 事件 , 還是 我們 幫忙 解決 的 。 所以 在 經濟 發展 的 初期 階段 , 如果 對 勞工 運動 的 處理 太過 嚴苛 , 或 過分 提高 勞工 的 福利 , 都 會 減少 他們 的 就業 機會 , 對 經濟 發展 產生 不良 的 影響 。 經濟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