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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 本質 , 我 將 分析 《 福利 經濟學 》 一 書 第二 部分 的 第二十 章 。 此 章 名叫 〈 公共 部門 的 介入 〉 ( Intervention by Public Authorities Ⅱ 。 在 〈 社會 成本 問題 〉 一 文 中 我 並 未 討論 這 一 部分 。 庇古 關心 的 問題 , 就 是 能否 藉由 政府 部門 的 介入 , 來 提昇 國民 所得 。 他 說 : 「 在 任何 產業 , 如果 我們 相信 , 讓 人類 的 自利心 自由 運作 , 投資 在 該 產業 之 資源 的 數量 , 不足以 使得 國民 所得 獲致 最佳 的 結果 , 就 有 初步 的 證據 支持 公共 部門 介入 資源 配置 活動 。 他 接著 指出 , 這 當然 只 是 初步 的 證據 。 他 說 : 「 把 私人 企業 未 受 規範 時 可能 產生 的 調適 不良 的 部分 , 拿來 和 經濟學家 在 他們 的 研究 中 想像出來 的 理想 情況 做 比較 , 顯然 不 足以 作為 公共 部門 介入 的 充分 條件 。 同時 , 正 如 倫敦 海務局 所 指出 的 , 由於 「 燈塔稅 是 用以 保證 借款 的 償還 而 作 的 抵押 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