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7,935 筆查詢結果的延伸上下文;文本 576a5609326d1b3fb77fcc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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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 他 屁股 上 踢 其 一 腳 , 此 腳 可 輕 一點 , 聊表 執法 如 山 。 第四 條 : 凡 眼看 要 輸 , 又 氣 又 急 , 拔腿 就 逃 , 其 快 如 飛 , 撒 鷹 都 捉 不 回 者 , 猛 踢 其 屁股 十五 腳 , 處 無 棋 徒刑 三月 。 大法官 曰 : 此 條 之 罪 , 比 第三 條 之 罪 , 要 加 一 等 。 蓋 第三 條 之 罪 , 眼看 要 輸 , 不過 耍賴 , 其 人 尚 在 , 還 可 訓 他 一 頓 , 以 伸 正義 。 而 拔腿就逃 的 臭 棋 , 來 一 個 不 照面 , 想 訓 他 一 頓 都 訓不成 , 簡直 耍 賴 大學 堂 畢業生 。 惡性 之 深 , 無以 復加 。 故 應 加 踢 兩 腳 , 棋 牢 三月 , 以 伸 正義 , 而 平民 憤 。 第五 條 : 凡 乘 人 不 備 , 偷人 棋子 者 , 猛 踢 其 屁股 九 腳 , 並 得 處 無 棋 徒刑 一月 , 視 其 悔過 程度 , 酌 罰 吃 小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