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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,051 in text 595c5c2c326d1b284d8ef2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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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動 並 未 針對 最為 緊要 的 鹿皮 , 即 梅花鹿 皮 。 後續 的 資料 指出 此 一 漢人 商販 僅 能 將 所有 鹿皮 售予 公司 的 命令 , 持續 作用到 一六四 一 年 前後 。 20 一六三九年 范得堡 長官 思索 如何 經由 漢人 獲利 的 紀錄 指出 , ﹁ 可是 , 對於 鹿皮 , 我們 完全 不 徵收 ︹ 關稅 ︺ , 在 此 一 措施 下 他們 只要 耗費 微薄 成本 , 就 能 向 原住民 購得 鹿皮 , 而且 在 重罰 之下 , 不致 膽敢 私自 出口 。 ﹂ 21 故 公司 對於 壟斷 鹿皮 出口 的 奮鬥 至 一六四一年 都 沒有 終止 , 每 年 荷蘭人 都 派遣 中式 小 帆船 到 產地 向 漢人 商販 收購 鹿皮 。 走私 活動 層出不窮 , 荷蘭人 也 得 調整 腳步 加以 因應 。 例如 於 一六三八年 , 臺灣 評議會 就 決議 任何 從事 鹿 皮肉 貿易 的 中式 帆船 ︵ 時常 會 犯下 走私 勾當 ︶ , 都 要 到 大員灣 或者 公司 設 在 魍港 的 新 碉堡 報到 , 以 領取 執照 。 而 收購 活動 告一段落 後 , 他們 也 要 再 回頭 去 秤重 , 以 繳納 稅額 , 並且 在 貨品 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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