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,074 in text 5b334af39027f3cbd21ff83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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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除 重申 信用狀 包裝 條款 外 , 還 指出 信用狀 訂有 : ﹁ 其他 均 按 銷售 確認 書 SG623 號 ﹂ , 並 聲稱 : ﹁ 因此 , 你們 應 按照 合約 及 信用狀 詳細 規定 辦 。 因 合約 和 信用狀 都 詳細 規定 了 包裝 條款 。 我們 堅持 貨物 的 風險 由 你們 承擔 , 要求 你們 確認 承擔 所有 重新 打包 的 費用 。 ﹂ 該 電 結尾 中 , 還 進而 表示 了 退貨 的 主張 。 顯然 , 香港 客戶 利用 其 提單 後 六十 天 遠 期付款 的 有利 地位 脅迫 出口 公司 接受 其 賠償 要求 。 按 港商 開列 的 費用 清單 結算 , 約 折合 兩萬餘 美元 。 出口 公司 認為 客戶 的 要求 , 不僅 費用 損失 較 大 , 而且 於 情 於 理 不合 , 因此 於 第二 天 , 即 三月 二十六日 , 再次 電告 香港 客戶 : ﹁ 經 查核 , 過去 你 多 次 來 證 均 按 合約 規定 在 信用狀 內 列明 具體 包裝 條款 , 而 這 次 你 商場 上 一定 要 知道 的 件 事 規定 : ﹃ 均 以 三 夾板 箱 盛 放 , 每 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