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8,077 in text 5b334af39027f3cbd21ff83e
|
| << Prev |
Next >> |
|
|
|
信用狀 不 相 符合 的 情況 , 理應 由 開證 銀行 提出 。 而 現在 港 客戶 從 開證 申請人 身份 , 竟然 在 開 證行 沒有 指出 任何 與 信用狀 不符 的 情況 下 , 違背 信用狀 業務 的 處理 慣例 , 來電 中 提到 ﹁ 已 通知 銀行 單據 不符 , 止 付 貨款 ﹂ , 這 是 很 不 正常 的 。 這 一 方面 反映 了 香港 客戶 的 不滿 情緒 , 另一方面 也 暴露 了 香港 客戶 的 ﹁ 理屈 詞 窮 ﹂ 。 商場 上 一定 要 知道 的 說服 術 Part 1 中國 出口 公司 接到 上述 電文 後 , 迅即 複電 , 說明 單證 完全 相符 , 要 其 如期 履行 付款 。 四月 八日 香港 客戶 來電 稱 : ﹁ 重新 包裝 的 材料 人工費 十一萬 港元 , 倉租 與 搬運費 六萬餘 元 , 誠如 你們 所 知 , 我們 所 獲得 的 薄利 極 有限 , 因此 我們 沒有 道理 再 全部 承擔 此 項 額外 開支 。 請 確認 你方 將 承擔 該 費用 。 ﹂ 顯然 香港 客戶 在 電文 中 採取 了 協商 的 口氣 , 態度 已 軟化 。 據 此 , 並 考慮到 賣價 中 也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