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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 稱 這 種 自治 觀念 為 「 監督 下 的 自治 」 或 「 鳥籠 自治 」 , 以 區別 於 其他 的 自治 觀念 。 當 4 國際 聯盟 常設 國際 法庭 在 1935年 阿爾巴利亞 的 少數 民族 一 事 的 諮詢 意見 中 , 曾 指出 任何 少數 人 權利 保障 制度 必須 具有 以下 兩 個 條件 : 「 第一 、 必須 確保 在 種族 、 宗教 或 語言 上 屬 少數 的 國民 , 在 所有 的 情況 下 都 要 與 其他 的 國民 完全 一樣 。 第二 、 必須 確保 屬 少數 的 國民 有 足夠 的 途徑 去 保存 他們 種族 的 特色 、 其 傳統 及 其 國民 的 特點 。 這 兩 個 條件 是 相互 緊扣 的 。 若 少數 者 被 剝奪 去 其 本身 的 制度 , 大多數 人 與 少數 人 是 不會 有 真正 的 平等 。 少數 者 最終 只 會 被迫 放棄 他們 之所以 為 少數 者 的 特點 。 」 73 「 一國兩制 」 的 兩 種 觀點 我們 討論 「 一國兩制 」 的 本質 及 目的 時 , 我們 已 指出 「 一 國 者 」 對 自治 所 採 的 角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