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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下文 中 試 將 若干 開發中 國家 , 包括 亞洲 四小龍 及 日本 等 開發 成功 , 成長 迅速 者 , 與 拉丁美洲 發展 落後 及 印度 、 中國 大陸 作 比較 。 即 用 上述 不等式 為 經濟 起飛 之 標準 , 得到 該 標準 中 之 各 項 比率 , 即 以 何時 能 達到 或 超越 該 標準 , 為 決定 各 該 國 經濟 何時 達成 起飛 之 成就 。 首先 吾人 以 台灣 資料 作表 , 以 示 其 達成 起飛 之 經過 ( 即 表 一 ) 。 台灣 在 一九六一年 以前 , 國民 所得 中 的 儲蓄 比率 都 不 到 7% , 所以 起飛 總 難 達成 。 所幸 各 項 投資 之 生產率 自始 即 持 高 ( 自 一九五四年 至 一九六六年 均 超過 百分之四十餘 ) , 故 儲蓄 比率 在 一九六二年 一 達到 百分之十 以上 後 , 經濟 成長 即 呈 自力 起飛 之 勢 。 一九六四年 儲蓄 比率 超過 百分之十五 後 , 起飛 之 趨勢 , 則 更 顯 穩定 而 不容置疑 矣 。 台灣 的 投資 之 平均 生產率 何以 得 如此 之 高 , 其 理由 厥 為 吾人 前述 台灣 之 兩 大 基本 政策 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