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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 申報 土地 現值 , 繳納 增值稅 及 作為 登記 機關 審查 之 參考 。 (五) 土地 現值 申報 書 共 有 土地 分割 , 其 面積 因 分割 無法 除盡 , 而 產生 之 尾數 在 1 平方公尺 以下 , 因而 增減 其 權利 價值 者 , 免 由 當事人 提出 移轉 現值 申報 外 , 如 分割 後 各 人 取得 價值 不等 , 需 向 稅捐 單位 申報 移轉 現值 , 依法 繳納 土地 增值稅 。 土地 登記 理論 及 實例 寶典 ( 六 ) 申請人 身分 證明 共 有 人 如 為 自然人 , 應 檢附 國民 身份證 影本 或 戶口名簿 影本 ( 影本 需 簽註 與 正本 相符 , 如 有 不實 者 願 負 法律 責任 並 簽章 ) , 如 登記 機關 能 以 電腦 處理 達成 查詢 者 , 得 免 附 。 共 有 人 如 為 法人 , 應 檢附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及 代表人 資格 證明 , 至 未 在 國內 設籍 之 華僑 , 應 附 僑務 委員會 核發 之 華僑 身分 證明書 。 (七) 共 有 人 印鑑 證明 共有 土地 分割 登記 如 係 因 共 有 人 全體 協議 成立 者 , 各 共 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