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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命權 來 說 , 這 是 總統 行政權 的 一 部份 , 國會 的 同意 , 不 是 內閣制 下 的 同意 , 而是 制衡 考慮 下 的 同意 , 不能 以 政黨 理由 來 反對 、 杯葛 。 以 台灣 的 現實 來 說 , 我們 目前 的 政治 文化 會不會 尊重 這 種 分立 , 是 很 值得 懷疑 的 。 此外 , 儘管 我們 過去 沒有 內閣制 的 實質 , 但 有 內閣制 形式 的 習慣 。 例如 , 行政院長 向 立法院 提 施政 報告 、 立法院 向 行政院 提 質詢 , 甚至 地方 議會 與 地方 行政 首長 也 以 這 種 形式 互動 。 相對於 這 種 運作 習慣 , 分立 制衡 傳統 下 的 總統制 的 運作 方式 , 是 非常 不同 的 運作 方式 。 我們 當前 的 國會 文化 , 會 接受 、 會 尊重 這 種 分立 制衡 傳統 嗎 ? 會 接受 、 會 尊重 分立 制衡 傳統 下 極端 不同 的 運作 方式 嗎 ? 假如 我們 不能 真正 培養出 接受 、 尊重 權力 分立 制衡 的 政治 文化 傳統 , 一旦 我們 走向 純粹 美國式 的 總統制 , 恐怕 就 真的 會 很 容易 變成 君主式 的 總統 制 了 ! 核心 問題 : 中央 政治 體制 就 台灣 的 政治 現實 來 說 , 我們 在 建立 民主 憲政 體制 這 一 課題 上 , 亟待 解決 、 也 最 具 爭議性 的 核心 問題 , 主要 是 中央 政治 體制 的 安排 。 從 權力 要 更 民主 、 政府 管理 要 更 有效 這 一 角度 來 看 , 我們 需要 一 個 強而有力 、 但 權力 受到 節制 的 政府 。 因此 , 我們 認為 , 合理 的 安排 是 由 人民 普選 產生 一 位 超越 特殊 利益 、 黨派 , 而 代表 國民 主權 之 「 憲法 守護 者 」 的 總統 , 做為 憲政 中心 , 同時 , 賦予 總統 具有 一定 的 實質 權力 , 包括 統帥權 、 公民 複決 提議權 、 一定 條件 下 的 國會 解散權 , 可以 不 經 國會 之 同意 任命 政府 , 使 其 決定 並 執行 國家 政策 , 並 對 國會 負責 , 在 總統 、 政府 、 國會 之間 建立 平衡 的 權力 關係 。 這樣 , 一方面 解決 當前 政體 中 政治 領袖 的 產生 不 來自 人民 、 權力 之 正當性 基礎 薄弱 , 以及 總統 及 行政院長 間 權責 不 清 的 問題 , 一方面 適應 了 現行 體制 已 實際 運行 三 、 四十 年 而 產生 的 政治 習慣 , 並 使 過去 不 正常 權力 結構 下 的 立法院 , 有 機會 發展為 健全 的 議會 。 這樣 的 安排 , 乍看 之下 , 彷彿 李登輝 政權 增修 條文 後 之 體制 , 而 一些 人 也 想 以 法國 第五 共和 的 體制 來 美化 李登輝 政權 「 憲政 改革 」 後 的 混亂 體制 。 事實 上 , 稍微 具有 憲政 常識 的 人 都 知道 , 兩 者 之間 , 差 之 毫釐 , 失 之 千 里 。 如 前 所 述 , 在 「 憲政 改革 」 後 的 現行 混亂 體制 中 , 「 最 高 行政 機關 」 行政院 的 首長 雖然 是 由 總統 任命 的 , 但 必須 立法院 同意 , 這 同意 是 內閣制 意義 下 的 同意 , 如果 將來 出現 立法院 多數黨 與 總統 不 屬 同 一 黨 時 , 總統 的 任命權 即 是 形式 的 。 這時 , 立法院 多數 黨 所 產生 的 行政院長 是 可以 根據 憲法 第五十三 條 「 行政院 為 國家 最 高 行政 機關 」 完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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