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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 。 這 一 種 看法 , 對 這 個 題材 的 討論 有 極 大 的 干擾 , 因為 , 當 面臨 一般性 的 選擇 之 際 , 絕大多數 人 都 是 選擇 「 善 」 , 而 反對 「 惡 」 的 。 但 事實 上 沒有 在 「 善 」 與 「 惡 」 之間 做 選擇 這 件 事 ──有 的 僅 是 某些 特定 而 具體 的 行為 , 這些 行為 是 趨向善 的 方法 ( 設若 善 與 惡 有 恰 切 的 定義 ) , 另 有 一些 行為 則 是 趨向 惡 的 方法 。 在 選擇 的 問題 上 使 我們 遭受 德性 衝突 的 , 不 是 在 我們 一般性 的 選擇 善 或 選擇 惡 之 際 , 而是 在 我們 須 做 一 個 具體 的 決定 之 際 。 傳統 討論 的 另 一 個 缺點 , 在於 它 通常 是 以 自由 與 決定論 相對 來 思考 的 , 而 不 是 就 不同 程度 的 「 傾向 」 來 討論 的 。 如 我 稍後 將要 說明 的 , 自由 與 決定論 的 問題 , 實際 上 是 諸 種 傾向 和 它們 各自 的 強度 之間 的 問題 。 「 責任 」 概念 的 混淆 最後 一 點 是 , 在 運用 「 責任 」 這 個 概念 時 , 有 一 種 混淆 之 處 。 「 責任 」 二 字 最 常 用來 指謂 我 是 可 被 懲罰 , 或 可 被 指責 的 ; 在 這 種 意義 上 , 我 是 可 被 他人 指責 或 指責 自己 , 並 沒 重要 的 不同 。 如果 我 發現 自己 有罪 , 我 懲罰 自己 ; 如果 別人 發現 我 有罪 , 他們 會 懲罰 我 。 然而 , 責任 還 有 另 一 個 概念 , 這 個 概念 同 懲罰 或 「 罪 」 是 沒有 關係 的 。 在 這 種 意義 上 , 責任 二 字 唯一 的 意含 是 「 我 察覺到 我 做 了 這 件 事 」 。 事實 上 , 一旦 我 把 我 的 做為 視做 「 罪 」 或 「 罪惡 」 來 體認 , 它 就 變成 了 與 我 疏 隔 的 東西 。 做 這 件 事 的 不 是 我 , 而是 那 個 「 犯罪 者 」 , 那 個 「 壞人 」 , 那 需要 懲罰 的 「 另 一 個 人 」 ; 更 不用說 犯罪 和 自我 指責感 所 造成 的 沮喪 、 自我 厭惡 和 對 生命 的 厭惡 。 這 一 點 曾 被 海斯丁 ( Hasidim ) 教派 的 教師 , 基爾 的 依 撤喀 . 梅 葉 ( Issac Meier of Ger ) 於 《 在 時間 與 永恆 中 》 ( In Time and Eternit. ) 書 內 十分 優美 的 表達出來 : 「 那 談論 和 反省 自己 所 做 惡 事 的 人 , 是 思念 自己 已 犯下 的 罪惡 ; 而 人 所 思念 的 就 把 人 糾纏 在 其中 ── 一 個 人 整 個 的 靈魂 徹底 的 被 糾纏 到 他 所 思念 的 東西 裡 , 因此 他 就 仍 被 糾纏 在 罪惡 中 。 而 他 必然 無法 回轉 , 因為 他 的 精神 會 粗厲 , 他 的 心 會 枯 敗 , 再者 , 憂愁 的 情緒 會 籠罩 他 。 你 能 怎麼 做 呢 ? 在 這 條 路 上 重蹈 污穢 , 你 卻 仍舊 是 污穢 的 , 已經 犯 了 罪 , 或 沒有 犯罪 ── 反覆 思念 這些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