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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 , 提出 其 政制 重建 構想 。 他 感性 地 指出 , 在 不 超過 一 個 人 生命 的 兩 倍 時間 , 法國 遭到 七 次 侵略 、 變 過 十三 次 政體 , 無能 的 黨派 之 爭 使 法國 的 民主 一直 受到 獨裁 的 威脅 , 在 民主 制度 失敗 而 處於 無政府 狀態 之後 , 獨裁 制度 給 人 一 種 有 生氣 、 有 決心 的 印象 , 但 實質 上 它 是 一 種 冒險 。 他 認為 立法權 、 行政權 和 司法權 應 明確 分立 和 彼此 均衡 , 並且 應 建立 一 個 處理 意外 政治 事件 的 全 國 決策 機關 , 以便 在 發生 混亂 的 時候 保持 政權 穩定 。 他 特別 強調 行政權 不能 由 議會 產生 , 否則 就 會 把 政府 降低到 一 個 代表團 組成 的 大雜燴 , 政府 應 由 超越 於 政黨 之 上 的 總統 來 任命 , 而 總統 則 是 由 一 個 不僅 包括 議會 成員 而且 有 更 廣泛 人士 組成 的 龐大 選舉團 ( 在 一九五八年 第五 共和 成立 後 的 新 總統 選舉 的 選舉團 成員 達 八萬餘 人 ) 來 選舉 產生 。 戴高樂 的 提議 沒有 獲得 第四 共和 制憲 會議 的 絲毫 回應 。 但 正 如 他 所 預言 的 , 以 實行 多 黨 議會 制 為 核心 內容 的 第四 共 和 憲法 包含 著 它 本身 自我 毀滅 的 因素 , 在 十三年 間 , 內閣 更 易 二十七 次 , 平均 壽命 不及 半 年 , 最 長 的 一 年 零二十三 天 , 最 短 的 僅 三 天 , 政局 之 不 安定 , 可以 想見 。 一九五八年 , 阿爾及利亞 叛亂 發生 , 戴高樂 應 共和國 總統 之 邀 出面 主持 政局 , 國民 議會 並 賦予 新 政府 修憲 的 權力 , 但 應 遵守 三 個 條件 : 第一 , 包括 承認 普選 是 權力 之 泉湧 、 行政 與 立法 分離 、 政府 必須 對 議會 負責 、 司法 獨立 等 在 內 的 五 原則 ; 第二 , 新 憲法 必須 徵求 憲法 諮詢 委員會 和 參議院 的 意見 ; 第三 , 新 憲法 草案 必須 交付 公民 投票 。 由 戴高樂 任命 的 工作 小組 在 戴布瑞 ( Michel Debre ) 的 主持 下 , 迅速 以 「 貝葉 演說 」 的 構想 為 骨架 , 借 鑒 了 第四 共 和 政治 體制 在 實踐 中 的 經驗 教訓 , 完成 新 憲法 草案 。 這 一 新 憲法 草案 仍 維持 責任 內閣制 的 精神 , 採 議會 制 政體 , 但 以 一些 具體 作法 ( 如 不 信任 案 之 行使 的 限制 等 ) , 將近 百 年 來 至高無上 的 議會 的 權力 加以 合理化 ; 另一方面 則 強化 共和國 總統 之 職權 , 使 總統 不再 是 第三 、 四 共和 內閣制 下 虛 擁 其 位 的 國家 元首 , 而是 有 不須 經 議會 批准 而 任命 政府 之 實權 的 總統 。 而 權力 不再 來自 議會 的 政府 , 雖 仍 須 對 議會 負責 , 但 其 行政權 已 大為 強化 。 如此一來 , 國家 權力 中心 由 議會 移到 總統 手 中 , 並 形成 國家 最 高 行政權 分 由 總統 與 總理 負責 之 行政權 二元化 的 現象 。 由於 這 部 新 憲法 適應 了 當時 法國 政治 、 經濟 和 社會 發展 的 需要 , 其 政治 體制 適合 法國 國情 , 順應 了 民心 , 所以 在 公民 投票 時 以 百分之七十九點二 的 壓倒 多數 通過 , 且 創下 除 一九三六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