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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亦 應 准許 其 於 三 個 月 內 分 次 或 一 次 購進 。 寅 各 外匯 經理 銀行 可以 電話 互詢 當日 外匯 供求 情況 ; 決定 其 售出 及 購入 的 匯率 , 並 可 互相 買賣 及 借貸 , 以 融通 有無 。 惟 匯率 過 低 時 , 各 外匯 經理 銀行 應 准許 暫時 保留 其 所 收進 的 外匯 , 不予 出售 , 俟 匯率 較 高 時 再 賣出 。 此 項 保留 的 外匯 , 應 存放 央行 ; 由 央行 給付 與 紐約 短期 利率 相等 的 利息 。 惟 其 總數 必須 按時 呈報 央行 。 如 央行 認為 其 保留 過 多 時 , 可 強制 其 賣出 。 在 此 辦法 之下 , 央行 不必 與 進出口商 直接 交易 。 卯 前述 三 項 規定 應 可 使 匯率 不致 因 每 日 外匯 的 供需 不 相等 而 引起 大 波動 。 如 仍 有 過 大 的 波動 時 , 央行 亦 可 酌量 吸進 或 拋出 , 以 平抑 其 過度 的 波動 。 在 此 過程 中 , 央行 自 可 有 計劃 的 逐漸 吸進 外匯 , 以 增加 其 準備 。 惟 央行 的 干涉 , 絕不 可 用以 阻抗 長期 匯率 變動 的 趨勢 ; 否則 機動 匯率 即 徒 有 其 名 , 而 其實 與 固定 匯率 無異 。 在 結匯證 制度 下 , 央行 對 外匯 有 絕對 的 控制 。 若 不 用 結匯證 則 外匯 經理 銀行 所 保留 的 外匯 , 須 不斷 加以 監視 , 始 不致 有 不 合法 的 運用 及 資金 的 外流 。 建立 期貨 外匯 市場 我國 進出口 廠商 皆 習於 固定 匯率 , 一旦 轉變為 機動 匯率 制度 , 恐 一時 不能 習慣 。 無論 出口 或 進口 貿易 , 訂貨 與 收款 或 付款 之間 , 必 有 相當 的 間隔 。 在 此 期間 , 匯率 的 變動 無法 預測 , 則 價格 及 利潤 均 無從 確定 , 因此 使 進出口 貿易 的 風險 大為 增加 , 故 有 妨礙 貿易 發展 之 弊 。 今後 台灣 財經 政策 的 研討 此 項 困難 的 克服 , 端賴 「 期貨 外匯 市場 」 ( Forward Exchange Market ) 的 建立 。 期貨 外匯 的 觀念 , 對 國人 猶 頗 新奇 , 但 在 國外 已 有 數十 年 的 歷史 。 惟 台幣 既 非 一 國際性 的 重要 貨幣 , 故 國外 的 期貨 外匯 市場 , 皆 無 台幣 的 期貨 買賣 , 故 我國 必須 有 自己 的 期貨 外匯 市場 。 既然 現貨 外匯 ( 或 結匯證 ) 已 由 外匯 經理 銀行 買賣 , 則 期貨 外匯 亦 能 由 上述 經理 銀行 買賣 。 期貨 外匯 匯率 , 亦 當 由 上述 經理 銀行 與 決定 現貨 外匯 ( 或 結匯證 ) 的 匯率 相同 , 由 市面 供需 的 因素 , 自由 決定 。 買賣 價格 的 差別 , 則 為 經理 銀行 的 手續費 。 若 經理 銀行 在 某 種 情形 下 , 不 願 擔負 買賣 期貨 外匯 的 風險 , 則 可 轉向 央行 買賣 。 央行 計算 每 元 遠期 美金 台幣 價格 的 方法 , 可以 下列 為 例 ( 以 三 個 月 的 遠期 匯率 計算 ) : 當日 現貨 美金 匯率 × 1 + 台北 國庫券 當日 之 90 天 利息 1 + 紐約 國庫券 當日 之 10 天 利息 在 此 辦法 之下 , 央行 並 不 需要 與 進出口商 直接 作 期貨 外匯 交易 。 央行 及 其 外匯 經理 銀行 如 照 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