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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條件 俱備 者 , 均 應 儘量 准 其 設立 。 即 所謂 「 地下 錢莊 」 者 亦 應 准 其 於 增資 及 符合 其他 條件 後 , 改組為 合法 錢莊 。 如是 則 金融 機構 間 可 有 活潑 之 競爭 , 各 就 其 專長 作 各 種 企業 融資 上 之 服務 。 目前 各 種 變相 之 金融 機構 已 有 能 逃避 政府 禁令 而 成立 者 之 標會 組織 , 公司 行號 之 吸收 員工 儲蓄 之 組織 等等 不勝枚舉 。 蓋 民間 有 此 迫切 需要 , 欲 憑 一 紙 禁令 以 遏止 之 , 實 掩耳盜鈴耳 , 何況 本 無 禁 設 新 銀行 及 錢莊 以 保持 舊有 銀行 之 獨佔 地位 之 理論 根據 耶 ? 至於 能 創 貨幣性 存款 之 銀行 , 即 能 收 活期 支票 存款 之 銀行 , 仍 應 較 謹慎 處 之 為宜 , 蓋 可能 引起 貨幣 數量 之 遽增 也 。 以 我國 國民 儲蓄 意願 之 高 , 倘 物價 騰 漲 能 及時 減 至 使 國民 不復 擔心 將來 本 國 幣值 之 程度 ( 即 4% 以下 , 一如 民國 五十年代 之 成就 ) , 存款 利率 亦 能 聽任 金融 市場 自由 競爭 決定 , 則 每 年 國民 儲蓄 重行 恢復 至 國民 所得 之 29% 以上 應 無 困難 。 以 今年 國民 所得 預估為 台幣 一萬七千億 元 計算 , 則 每 年 新增 之 國民 儲蓄 ( 以 19%計 ) 當 可 達 五千億 元 之 多 。 目前 全 國 所有 金融 機構 實際 上 一 年 內 所 吸收 之 儲蓄性 存款 之 增加 , 倘 不足 此 數 之 三分之一 耳 。 故 我 金融 當局 倘 能 令 各 金融 機構 努力 競爭 吸收 此 國民 儲蓄 總額 之 更 大 一 部分 , 則 即令 貨幣 供給 之 增加 嚴格 控制 至 10% , 又 何 愁 金融 機構 之 可 貸 資金 不能 大幅 增加 耶 ? 目前 台灣 貨幣 供給 總額 不過 三千億 元 , 每 年 多 增加 百分之五 或 十 之 貨幣 供給 , 不過 使 金融 機構 多 得 一百五十 至 三百億 元 之 可 貸 資金 而已 ; 亦即 不過 我 國民 儲蓄 總額 之 3% 至 6% 而已 。 因此 常 易 發生 失業 的 現象 。 這 自然 是 極 大 的 浪費 , 同時 又 不免 使 失業 者 蒙受 莫大 的 苦痛 。 但是 這 不 是 不可 補救 的 缺陷 。 現代 的 經濟學 對 失業 之 原因 已 有 明顯 的 認識 , 對 失業 之 防止 及 消滅 也 自有 定論 。 只要 政府 能 隨時 以 不 與 私人 企業 衝突 的 公共 投資 來 彌補 私人 投資 的 不足 , 自由 主義 社會 中 之 失業 不 是 無法 消弭 的 。 至於 所得 分配 一 項 , 則 自由 企業 制度 距 我們 的 目標 甚 遠 。 在 這 制度 下 , 善於 經營 者 或 其 特殊 技能 適為 一般人 之 所 殷切 需求 者 , 其 收入 必 超過 常人 。 並且 財產 的 私有 , 與 子孫 相傳 的 制度 , 更 使 富 者 享受 一 種 不勞而獲 的 收入 。 故 有 使 富 者 財產 日益 累積 , 所得 分配 日益 不均 之 弊 。 而 購買力 分配 之 不均 , 自然 造成 生產 因素 之 配佈 , 偏重 富人 奢侈 欲望 的 滿足 , 而 忽略 窮人 基本 生活 必需品 之 生產 之 畸性 狀態 。 因此 深為 人 所 詬病 , 但是 在 一定 範圍 以內 , 財產 及 所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