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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8,854 in text 5b334b0a9027f3cbd2201ae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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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數 的 漢族 系 居民 , 和 對岸 大陸 ( 尤其 是 閩南 、 粵 東 的 居民 分離 , 加以 區別 , 因而 創出 了 台灣 籍民 的 概念 。 隨著 台灣 的 殖民地化 , 台灣 島民 的 國籍 選擇 是 依據 馬關 條約 第五 條 的 協議 而 發生 的 : 「 第五 條 : 割讓 與 日本 國 地區 之 居民 而 欲 居住 於 右 割讓 地區 ( 指 台灣 全 島 及 其 附屬 島嶼 , 以下 略 稱 台灣 以外 者 , 得 自由 出售 其 所有 不動產 退出 , 其 猶豫 期間 限 由 本 約 批准 換文 之 日 ( 一八九五年 五月 八日 起 二 年 , 滿期 之後 仍 未 離去 該 地區 之 居民 得 依 日本 國 之 決定 , 視為 日本 國 臣民 。 ( 略 然則 , 條文 的 原旨 並 非 賦與 台灣島 民國籍 選擇 的 自由 。 只是 規定 台灣島 居民 , 有 放棄 或 選擇 居住 台灣 的 自由 而已 , 但 大部份 住民 的 生計 皆 繫於 台灣 , 自台 移居 對岸 談何容易 ? 如果 是 自由 選擇 國籍 , 那麼 即使 不 在 選擇 猶豫 期間 內 離開 台灣 , 而 欲 繼續 居留 台灣 , 應該 可以 有 選擇 保持 清國 國籍 的 機會 才 對 。 日本 帝國 蹈襲 當時 國際 關係 上 強者 的 一般性 邏輯 , 把 猶豫 期限 過後 仍 居留 台灣 境界 內 之 居民 , 一律 視為 選擇 願 做 日本 國 臣民 來 處理 。 至於 留下 的 台灣 島民 將來 的 國民 身份 如何 , 日本 政府 並 沒有 在 該 條約 上 加以 記載 。 條文 上 只 說 「 依 日本 國 之 決定 視為 日本 國 臣民 , 也就是說 日本 國 單方面 的 保有 決定 留下 的 台灣 島民 的 國民 身份 的 權力 , 實在 是 很 巧妙 的 設計 。 也就是說 , 可以 解釋為 對於 留下 的 台灣 島民 , 日本 可以 決定 視為 日本 國民 讓 人 留下 , 或 不 視為 日本 國民 而 由 台灣 驅逐 出境 。 掌握 了 生 殺 予 奪 大權 的 日本 政府 只是 形式 上 給予 台灣 島民 選擇 去 就 的 自由 , 而 在 實際 上 強制 給予 台民 加上 某 一 種 限制 的 「 台灣籍 之 名 的 差別性 日本 國籍 。 當時 的 漢族 系 台灣 島民 幾乎 都 是 由 對岸 大陸 移民 過來 的 開拓 農民 , 而 在 大陸 已經 失去 了 生活 地盤 的 一般 老百姓 為 多 。 而且 雖然 條文 上 許可 出賣 不動產 款 出境 , 在 那時 兵荒馬亂 之下 , 即使 有 不動產 , 又 何處 去 尋找 買主 ? 事實 上 只 有 一 部份 大 資產家 、 由 大陸 移來 的 官僚 、 或 主要 的 生活 地盤 在 對岸 , 只是 到 台灣 來 工作 的 四千五百 人 移回 對岸 而已 。 若 謂 二百六十萬 島民 之中 , 只 有 四千五百 人 ( • 二% 弱 離 台 , 頗 可 證明 大多數 台灣 島民 歡迎 日本 的 殖民地 支配 , 則 真 是 淺薄 之 見 , 失察 真情 之 言 也 。 確實 , 日本 後來 將 留下 的 台灣 島民 幾乎 全 收為 日本 國民 , 但 這 並 不 意味 著 這些 所謂 「 新 附 之 民 , 和 日本 本 國 的 帝國 臣民 ( 在 殖民地 一概 稱為 內地人 能 享有 同等 的 權利 。 事實 上 , 明治 憲法 被 解釋為 不 適用 於 日本 國 的 新 領土 — — 台灣 。 這 可以 說 是 台灣島 民生 來 就 不 平等 的 殖民地 體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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