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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西哥 銀元 , 下同 ) 的 資產 , 相當於 市平 白銀 18,720,000 兩 。 則 怡 和 行 在 這 三 、 四十 年 獲利 的 情形 至為 可觀 。 7 就 同孚行 而 言 , 第一 位 業主 潘致祥 雖然 在 1788-1807 年 間 擔任 同文行 的 行商 , 但 同文行 在 1807年 歇業 時 , 潘致祥 已經 把 所有 的 財產 與 他 的 家族 分割 了 , 因此 他 只 繼承 了 部分 同文行 的 資產 。 潘致祥 於 1815 年 新 開 了 同孚行 , 於 1820年 去世 。 去世 時 留下 的 財產 已 達 10,000,000 元 ( 7,200,000 兩 ) 。 潘致祥 的 兒子 潘正煒 從 1821年 起 繼續 經營 同孚行 , 直到 1843年 整 個 行商 制度 廢止 為止 。 數 年 後 , 潘正煒 的 家族 所 擁有 的 財產 據說 更 多達 20,000,000 元 ( 14,400,000 兩 ) 。 8 怡 和 、 同 孚 兩 行 都 在 少數 幾十 年 間 累積 大量 的 資財 , 顯然 行商 的 事業 相當 地 有利可圖 。 對 整體 行商 而 言 , 經手 中外 貿易 有利可圖 的 事實 更 清楚 地 反應 在 商品 的 獲利性 上 。 我們 先 就 行商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業 的 情形 作 一 研究 , 便 可 證明 。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在 1760-1833 年 間 為 廣東 行商 最 主要 的 貿易 對手 。 尤其 是 1784 年 英國 國會 通過 所謂 的 「 折抵 法案 」 ( Commutation Act ) , 將 茶業 的 進口稅 由 平均 120 % 以上 降為 12.5 % , 大大 鼓勵 了 茶葉 的 消費 。 此後 由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出口 的 茶葉 數量 便 急速 增加 【 參考 圖 一 】 。 在 此 年 以前 , 英國 公司 每 年 自 中國 出口 的 茶葉 , 平均 不 到 80,000 擔 ( 一 擔 等於 100 斤 , 或 60 公斤 ) 。 從 1784-85 到 十八世紀 末 , 每 年 約 輸出 160,000 擔 。 到 了 1810 年 以後 , 平均 每 年 就 高達 240,000擔 上下 。 根據 筆者 在 1989年 第二 屆 中國 近代 經濟史 會議 的 一 篇 小 文 9 的 研究 , 行商 可以 從 經手 交易 的 茶葉 上 , 獲得 平均 每 擔 四 至 五 兩 的 利潤 。 以 每 擔 四 兩 來 說 , 整 個 行商 團體 在 1784 年 以前 , 每 年 可以 從 與 英國 公司 的 茶葉 交易 上 獲取 320,000 兩 銀子 的 利潤 。 1784 至 1800 年 間 , 每 年 的 利潤 約 為 640,000 兩 。 1810 年 以後 則 每 年 高達 960,000 兩 。 因此 , 單 就 與 英國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葉 而 言 , 整 個 行商 團體 所 能 獲得 的 總 利潤 是 相當 可觀 的 。 不過 , 行商 與 東印度 公司 交易 茶葉 , 依 雙方 契約 的 規定 , 個別 行商 必須 按照 其 出售給 公司 茶葉 的 多寡 , 等 比例 地 購入 公司 進口 到 中國 的 英國 毛料 。 由於 茶葉 與 毛料 的 買賣 互為 要件 , 因此 在 計算 茶葉 利潤 時 也 應該 同時 考慮 經手 毛料 交易 的 盈虧 問題 。 一般而言 , 毛料 的 買賣 對 行商 是 不利 的 。 毛料 的 價格 , 如同 茶葉 , 也 是 行商 與 公司 雙方 議定 的 。 公司 要求 的 價格 往往 高於 中國 市面 上 的 價格 。 ( 因為 公司 的 成本 原本 就 高於 中國 的 市價 , 但是 為 了 平衡 中 英 之間 的 貿易 , 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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