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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 弊 」 。 所謂 的 五權憲法 , 即 立法權 、 行政權 、 司法權 、 彈劾權 、 考試權 , 他 在 《 五權憲法 之 講解 》 中 指出 : 「 行政 設 一 執行 政務 底 大 總統 , 立法 就 是 國會 , 司法 就 是 裁判官 , 與 彈劾 、 考試 同 是 一樣 獨立 的 。 」 為 使 政權 真正 掌握 在 人民 手 中 , 孫中山 提出 了 「 權能 區分 」 的 構想 。 政治 權力 包括 政權 與 治權 ( 即 權 與 能 ) , 人民 享有 的 直接 民權 為 政權 , 授予 政府 的 權力 與 職能 , 屬 治權 。 因此 , 「 除 憲法 上 規定 五權分立 外 , 最 要 的 就 是 縣治 , 行使 直接 民權 。 直接 民權 才 是 真正 的 民權 。 直接 民權 凡 四 種 : 一 選舉權 , 一 罷官權 , 一 創制權 , 一 複決權 。 」 用 人民 的 四 個 政權 管理 政府 的 五 個 治權 , 「 人民 和 政府 的 力量 , 才 可以 彼此 平衡 。 」 孫中山 「 權能 區分 」 的 理論 , 是 想 造成 一 個 完全 屬於 人民 使用 , 能夠 為 人民 謀 幸福 的 「 萬能 政府 」 。 為 達 此 目的 , 鑒於 中國 民智 未 開 的 情形 , 孫中山 又 設計 了 軍政 、 訓政 、 憲政 等 三 個 循序 以進 的 方法 與 步驟 。 實行 「 軍政 」 , 即 以 武力 掃平群寇 , 清除 障礙 , 奠定 民國 基礎 ; 「 訓政 」 即 引導 人民 , 實行 地方 自治 ; 實行 「 憲政 」 , 即為 「 建設 完成 時期 」 , 以 憲法 為 依據 , 解除 軍政府 的 兵權 及 行政權 , 然後 由 國民 公舉 大 總統 , 選舉 議員 , 組織 國會 , 一切 政事 按 憲法 辦理 。 依 孫中山 的 想法 , 完成 此 程序 , 以 九年 為期 , 唯有 「 國民 循序 以 進 , 養成 自由 平等 之 資格 」 , 才 能 奠定 「 中華民國 之 根本 」 。 民生 主義 是 三民主義 的 一 個 重要 組成 部分 。 如果說 民族 主義 、 民權 主義 是 為 了 解決 迫在眉睫 的 民族 獨立 與 主權 在 民 兩 大 問題 , 那麼 民生 主義 則 不僅 是 解決 現實 的 生計 問題 , 更 著眼於 歐美 各 國 經濟 發達 之後 所 帶來 的 積重 難 返 的 社會 問題 , 為 中國 未來 的 順暢 發展 提前 設計 預防 措施 。 孫中山 早期 的 民生 主義 內容 比較 單一 , 唯有 「 平均地權 」 而已 。 辛亥 革命 後 , 增加 了 發展 社會 經濟 , 「 節制 資本 」 等 新 的 內容 。 概 而 言 之 , 振興 實業 是 民生 主義 的 物質 基礎 ; 均富 、 同 富 , 實現 「 自由 、 平等 、 博愛 之 境域 」 的 大同 社會 , 是 民生 主義 的 目標 與 理想 ; 平均地權 、 節制 資本 , 是 實現 民生 主義 的 辦法 。 《 建國 方略 》 則 由 《 孫文學 說 》 、 《 實業 計劃 》 、 《 民權 初步 》 三 部分 組成 。 《 孫文學 說 》 又 名 《 行易知難 》 , 屬 心理 建設 範疇 , 孫中山 以 大量 的 事實 , 一 反 傳統 的 「 知之非艱 , 行之惟艱 」 以及 王陽明 的 「 知行合一 」 說 , 推出 了 自己 的 獨特 觀點 ──行 易 知 難 , 對 廣大 民眾 進行 科學 、 民主 、 理性 的 啟蒙 , 分 階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