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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按 ; 其他 提問人 則 以 括 弧 標示 姓名 置於 後 。 三 、 補充 資料 在 本 文 部分 以 括 弧 標示 ; 在 注釋 部分 則 注明 參考 資料 來源 出處 。 四 、 相關 人物 簡歷 列於 附錄 五 。 訪談 中 提及 的 人名 均 在 收錄 之 列 。 履歷 的 任免 儘量 以 實際 到職 、 離職 日期 為準 , 否則 以 發布 任命 日期 為準 。 設立 鋼鐵廠 有 兩 個 很 重要 的 條件 : 產品 必須 配合 消費 、 要 能 控制 鋼板 的 產量 , 但 這 兩 點 並 不 容易 做到 。 而 影響 鋼鐵廠 的 前途 , 關鍵 有 二 : 原料 與 運輸 。 煉鋼 有 兩 種 最 重要 的 原料 , 一 是 鐵礦砂 , 我們 沒有 出產 , 還 要 從 澳洲 運來 ; 二 是 焦 煤 , 我們 產 得 很少 , 所以 這 兩 種 原料 都 要 靠 國外 運輸 進來 。 自從 運 礦砂 和 焦 煤 的 船隻 改進 之後 , 現在 的 運輸 狀況 還好 , 可以 很 快 的 裝貨 、 卸貨 , 否則 在 一 個 沒有 原料 的 國家 要 發展 鋼鐵業 實在 很 困難 。 當時 研究 改善 投資 環境 , 目的 是 希望 國外 的 廠商 來 投資 , 可是 決定 投資 成敗 的 關鍵 還是 取決 於 市場 大小 , 台灣 發展 的 工業 大部分 要 靠 外銷 擴大 市場 , 才 能 成功 。 提供 有利 國際 競爭 的 條件 獎勵 投資 條例 訂定 的 背景 很 特別 , 那 時候 在 美援會 工作 的 人 都 感覺到 台灣 一定 要 發展 出口 工業 , 因為 內銷 工業 已經 發展到 了 飽和點 , 而且 還 有 剩餘 , 在 這 種 情況 下 , 如果 不 鼓勵 出口 , 一定 沒有 辦法 解決 國內 市場 飽和 的 問題 。 所以 獎勵 投資 條例 的 制定 是 很 大 的 轉變 , 一九六○年代 我國 的 工業 生產 因此 得以 轉變成 出口 導向 的 發展 型態 , 才 能 促進 我國 工業 蓬勃 發展 。 這 個 措施 適用 於 很多 企業 , 因為 在 台灣 生產 任何 產品 , 如果 只 求 內銷 而 不 外銷 , 就 不 容易 成功 。 實際 上 修法 要 經過 很多 程序 , 例如 牽涉 諸多 財稅 和 土地 方面 的 法律 , 這些 法律 分別 由 財政部 和 內政部 主管 , 內政部 部長 和 財政部 部長 雖然 很 清楚 , 可是 手下 的 幕僚 在 修訂 法案 的 時候 , 就 不一定 能 瞭解 這些 用意 , 而 那 時候 美援會 既 不能 干涉 , 也 無法 提供 意見 。 但是 美援會 感覺到 時機 緊迫 , 必須 儘快 修法 以 迅速 增加 外銷 , 不宜 再 耽誤 , 不能 依賴 美援 。 幸好 這 個 政策 獲得 老 蔣 總統 的 支持 , 這樣一來 , 政策性 的 研究 成果 出來 之後 , 就 直接 進行 立法 作業 。 獎勵 投資 條例 的 適用 期間 是 十 年 , 剛好 是 一九六○年 到 一九七○年 。 到 了 一九七○年 的 時候 , 賦稅 改革 委員會 ( 註 13 ) 的 建議 被 接受 , 條文 修正 之後 , 照 修正 後 的 改革 條例 通過 。 此後 一再 延用 , 從 一九六○年 到 一九七○年 、 一九七○年 到 一九八○年 、 一九八○年 到 一九九○年 。 直到 郭婉容 擔任 財政部 部長 的 時候 , 她 不 贊成 用 減稅 免稅 的 方法 來 獎勵 投資 , 所以 主張 十 年 期限 已 滿 , 應該 廢除 獎勵 投資 條例 。 ( 註 14 ) 照說 獎勵 投資 條例 應該 由 一 個 不管 業務 的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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