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達到 增加 國家 整體 利益 的 目標 。 他 主張 政府 的 主要 功能 應 為 鞏固 國防 、 建立 司法 組織 、 課徵 合理 稅項 及 興建 基礎 設施 , 應 儘量 減少 對 經濟 活動 的 干預 。 2.4 第2 章 香港 的 開埠 使 香港 成為 英國 在 華 貿易 的 據點 目標 措施 開埠 初期 港府 的 經濟 策略 香港 應 成為 一 個 自由港 , 因此 港口稅 應 盡量 輕微 , 可以 指望 的 主要 財政 收入 來源 , 就 是 土地 。 早 在 19 世紀 末 , 香港 已 有 外籍 官員 對 蓄婢 制度 提出 過 質疑 , 但 歷任 港督 傾向於 維持 現狀 。 一 次 大戰 後 , 部分 歐籍 居民 及 華人 成立 了 「 反對 蓄婢會 」 , 企圖 迫使 港府 廢除 蓄婢 制度 。 ● 港府 的 對策 英國 殖民地部 為 平息 輿論 壓力 , 建議 港府 對 「 妹仔 」 進行 註冊 。 1921年 , 殖民地部 大臣 邱吉爾 ( Winston Churchill ) 更 主張 成立 委員會 , 監督 僱用 童工 事宜 。 港督 司徒 拔 對 此 未 表示 同意 , 引起 英國 殖民地部 的 反感 , 殖民地 部令 港府 向 公眾 發出 通知 , 宣佈 「 妹仔 」 的 身份 不 合法 。 當時 正 值 香港 爆發 海員 大 罷工 , 港府 為 免 再生 事端 , 僅 於 1922 年 4 月 發出 公告 , 重申 港府 不容 奴隸 制度 存在 的 立場 , 宣佈 「 妹仔 」 可 隨時 向 華民 政務司 申請 離開 主人 。 隨後 港府 草擬 法案 , 限制 蓄婢 活動 , 卻 遭到 部分 華人 代表 的 反對 , 他們 認為 蓄婢 制度 對 「 妹仔 」 及 其 父母 都 有 好處 , 更 拯救 了 無數 險遭 棄養 或 殺害 的 女嬰 。 1927年 , 廣州 國民 政府 立法 改革 蓄婢 制度 , 再度 引起 各界 對 蓄婢 問題 的 關注 。 港督 金文泰 以 尊重 華人 風俗 為由 , 為 蓄婢 制度 辯護 , 但 自 1929年 起 , 港府 亦 不得不 向 公共 輿論 壓力 低頭 , 要求 蓄養 「 妹仔 」 的 家庭 向 政府 註冊 。 1936年 , 港府 規定 對 未 將 蓄養 的 「 妹仔 」 註冊 者 處以 罰款 。 不少 家庭 為 逃避 註冊 , 改稱 「 妹仔 」 為 「 養女 」 。 為 堵塞 漏洞 , 1938 年 , 港府 規定 所有 養 女 須 向 華民 政務司 註冊 。 可是 這些 法例 對 廢除 蓄婢 制度 的 實際 意義 有限 , 直到 1950年代 , 香港 蓄養 「 妹仔 」 的 風氣 仍然 很 普遍 。 5.6 第5 章 一 戰 至 二 戰 初期 的 香港 蓄婢 問題 中 承受 兩 面 壓力 的 港府 反對 蓄婢 延遲 立法 限制 蓄婢 認為 蓄婢 制度 對 妹仔 有利 重申 禁止 奴隸 制度 港府 施壓 反對 直至 二 戰 前夕 , 蓄 婢 問題 仍 未 解決 英國 政府 及 公眾 輿論 蓄婢 等同 於 奴隸 制度 , 必須 立刻 廢除 ! 蓄婢 制度 是 合理 的 。 保守 的 華人 精英 遠古 至 一九四九年 抗戰 前 的 粵 港 關係 省 港大 罷工 後 , 粵 港 關係 出現 明顯 的 改善 。 ● 政治 形勢 的 改變 促使 粵港 關係 改善 1927年 , 蔣介石 發動 政變 , 鎮壓 中共 黨人 , 建立 了 南京 國民 政府 。 廣東 方面 , 自 1928年 起 , 先後 由 地方 軍人 李濟深 、 陳銘樞 、 陳濟棠 執政 , 三 人 與 蔣介石 為首 的 南京 國民 政府 貌合神離 , 同時 均 堅決 反共 。 他們 為 與 蔣介石 抗衡 , 都 比較 重視 與 香港 維持 良好 關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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