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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飛 要求 的 基本 條件 , 此後 平均 儲蓄 與 資本 產出率 以及 人口 成長率 乘積 的 差額 逐年 增大 , 表示 台灣 已 完全 不 需 依賴 外資 的 流入 , 自己 就 能 使 每 人 實質 所 得 成長率 持續 升高 。 事實 上 , 在 一九六三年 起飛 以前 , 台灣 必須 大力 借重 外援 和 外資 流入 來 幫助 資本 形成 。 一九六二年 之前 , 外資 佔 資本 形成 毛額 的 比重 總是 介於 三% 到 五% 間 , 但 一九六三年 後 , 外資 和 國外 移轉 即 快速 下跌 , 美援 於 一九六五年 終止 。 由 此 可 知 , 台灣 在 一九六三年 後 的 經濟 起飛 幾乎 全 由 自己 力量 達成 。 此後 的 國內 儲蓄 , 不僅 填補 外援 的 缺口而有餘 , 且 使 國內 資本 形成 不斷 加速 。 一九七五年 以後 , 台灣 似乎 已 有 成為 資本 輸出 國家 的 趨勢 。 成長 和 公平 同時 達成 的 關鍵 因素 所得 分配 的 更 趨 公平 係 台灣 發展 策略 成功 的 一 項 附屬 效果 , 這 與 顧志耐 ( Simon Kuzwets ) 等 權威 學者 的 看法 相左 。 他們 認為 在 經濟 發展 的 過程 中 , 所得 分配 難免 變 得 更 不 平均 , 而 台灣 所 表現 的 實情 卻 正好 相反 , 於是 引起 多 位 國際 著名 學者 的 研究 興趣 。 其實 , 由 過去 的 事實 分析 , 不 難 發現 促使 台灣 能 同時 兼備 經濟 快速 成長 和 分配 公平 的 根本 原因 , 即 在於 採取 吾人 前述 之 兩 項 正確 的 發展 策略 。 第一 、 在 適當 的 調整 匯率 後 , 採行 貿易 自由化 和 出口 擴張 策略 , 以 使 勞動力 由 土地 密集 的 農業 移 向 勞動 密集 的 新 出口 產業 。 即使 是 沒收 作為 抵押品 之 股票 債券 , 因而 無心 的 獲得 其他 生產 事業 之 控制權 , 亦 限制 必須 在 一定 期限 內 公開 脫售 。 因為 , 如果 金融 機構 與 生產 事業 由 一 家 經營 , 則 貸款 及 抵押品 之 審查 , 都 成 具文 。 同時 , 法規 上 對 放款 不可 過分 集中 之 限制 , 亦 必 遭 非法 之 規避 ( 如 利用 人頭 貸款 之 情事 ) 。 此 種 行為 自然 影響 該 金融 機構 投資 之 可靠性 。 不僅 如此 , 以 一 資力 雄厚 之 金融 機構 而 控制 數 家 生產 事業 , 亦 與 反 獨占 、 反 經濟 力量 過分 集中 之 精神 相悖 。 此 點 , 即使 在 資本主義 之 代表 國家 如 美國 , 亦 有 明文 限制 ; 而 在 號稱 以 三民主義 立國 之 我國 , 在 法制 上 自然 亦 有 明文 限制 。 然而 從 十信 、 國信 弊案 中 明白 地 顯示 , 這些 有關 條文 都 未 能 有效 的 執行 。 並且 目前 台灣 其他 私營 金融 機構 , 一如 亞信 、 十信 、 國信 等 , 皆 為 私家 財團 所 控制 ; 而 其 種種 經營 行為 , 諸如 : 放款 偏重於 其 關係 企業 , 其 負責 人員 與其 關係 事業 互相 兼 共 , 對 其他 生產 事業 之 控股 及 兼併 等 行為 上 , 與 十信 、 國信 相較 , 亦 只 五十 步 與 百 步 之 別 而已 。 確保 獨立 不 受 財團 控制 在 此 情形 下 , 倘若 將 此 等 有力 財團 控制 之 金融 機構 , 充分 開放 並 許 其 擴大 營運 範圍 , 使 之 與 公營 銀行 對等 競爭 , 恐 只 有 加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