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9,100 in text 5b334b189027f3cbd2202754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都 有 法治 就 能 提供 人 的 安全 應 有 的 保障 , 人權 亦 得以 受到 保護 , 而 國家 安全 及 國際 安全 才 有 保障 。 換句話說 , 按照 我們 上 一 章 的 分析 用語 , 康德式論 者 接受 以 人權 為 實質 價值 的 複合 實質 法治 論 , 但 這 只 是 在 地 法治 論 , 延伸至 國際 的話 也 必須 要是 複合 實質 法治 論 。 根據 以 人權 為本 的 國際 複合 實質 法治 論 , 國際法 若 跟 人權 保障 有 不 協調 就 不 是 法 。 由於 他 不 認為 人權 是 全球 共 約 的 基本 規範 , 而 全球 共 約 不 是 關於 民主 而 是 國家 自由 ( ibid .
 
: 410 ) , 因此 , 我們 可以 推斷 Jackson 的 國際 法治 論 既 不 是 以 人權 為 基礎 的 複合 實質論 , 亦 不 是 以 民主 為 基礎 的 複合 程序論 , 更 不可能 是 混合論 , 應 是 接近 Nardin 早期 的 純粹 形式 法治 論 。 3. 失 能 國家 、 國際 安全 與 多重 責任 Jackson 反對 干預 主義 的 論說 不 是 由 法治論 而是 由 安全 論 建構 , 他 訴諸 失 能 國家 的 目的 是 要 證明 即使 人 的 安全 在 這些 國家 得 不 到 妥善 的 保護 , 國際 安全 及 所有 國家 的 安全 都 是 可以 維持 的 , 因此 並 不 是 如 康德式論 者 所 想像 的 , 當 人 的 安全 得 不 到 保證 , 國際 或 國 230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: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家 安全 就 會 被 波及 。 按照 他 的 定義 , 「 失能 國家 」 是 沒有 辦法 保證 為 國民 提供 最 低 限度 文明 條件 ( 如 在 地 和平 、 法律 、 秩序 以至 良質 治理 等 ) 的 國家 。 這些 國家 於 國際 間 在 法律 上 是 存在 的 , 反而 是 當中 在 地 的 有 序 政治 似乎 不 存在 , 也就是說 , 國際 間 是 處於 和平 狀態 , 在 國內 反倒 是 在 霍布斯式 自然 狀態 中 。 它們 大多 是 後 殖民 時期 或 後冷戰 時代 的 產物 , 獨立 後 地方 勢力 無法 凝聚 共識 , 這些 國家 之所以 被 認為 是 存在 純然 是 因為 外面 世界 的 承認 及 對 其 主權 的 尊重 ( ibid .
 
: 296 ) 。 Jackson 似乎 假設 這些 國家 有 完整 的 主權 , 但 這 跟 大家 對 主權 的 一般 理解 不 一樣 , 主權 分為 內部 主權 及 外部 主權 , 被 外界 承認 充其量 只 代表 其 擁有 外部 主權 , 在 疆域 內 若 無 共同 承認 的 最 高 政治 權威 , 那 就 根本 沒有 內部 主權 。 有 人 甚至 會 進一步 認為 沒有 內部 主權 的話 就 根本 沒有 主權 。 雖然 Jackson 承認 這些 國家 沒有 「 經驗 上 的 存在 」 , 但是 他 不會 贊同 我們 的 想法 , 原因 是 「 準 國家 」 由於 其他 國家 的 承認 而 得到 「 司法 上 的 存在 」 , 他 宣稱 「 肯認 政府 是 de jure 而 非 de facto 」 的 事情 。 Jackson 似乎 假設 國家 「 司法 上 的 存在 」 跟 de jure 政府 掛鉤 , 而 國家 「 經驗 上 的 存在 」 則 跟 de facto 政府 掛鉤 , 因此 , 沒有 de facto 政府 就 沒有 「 經驗 上 的 存在 」 的 國家 , 但 有 de jure 政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