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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體 或 單 邊 的 強制性 人道 干預 愈來愈 普遍 , 另一方面 , 為 了 前 南斯拉夫 及 盧安達 暴行 所 設立 的 國際 裁判庭 以及 國際 刑事 法庭 的 成立 , 也 在在 顯示 國際 社會 對 人權 保障 制度化 的 重視 ( ibid .
: 146-7 ) 。 對 Hurrell 來 說 , 鬆散 的 國際法 建基 在 有形 契約 為主 的 雙邊 協議 上 , 所 造就 的 是 橫向 的 協調 秩序 , 這 是 他 所 說 的 「 共識 性團 合主義 ( consensual solidarism ) 」 。 將 國際法 視為 橫向 的 協調 秩序 的 想法 是 非常 根深蒂固 的 , 這 造成 國際 法學家 對於 「 強制 貫徹 」 的 想法 有所 排斥 。 不過 , Hurrell 聲稱 朝向 「 強制性 團合 主義 ( coercive solidarism ) 」 是 國際 社會 中 非常 重要 的 發展 ( ibid .
: 65 ) 。 雖然 他 沒有 明示 , 但是 強制性 團合 主義 不 必然 要 改變 以 威斯伐利亞 為 基礎 結論 ── 邁向 後 威斯伐利亞 的 全球 理論 415 的 秩序 , 只是 讓 各 國 的 共識 呈現 在 更 嚴謹 的 制度 中 。 然而 , 強制性 團合 主義 在 某 程度 上 已 改變 了 國家 主權 的 絕對性 , 這 攸關 最後 一點 關於 國家 角色 的 演變 問題 。 關於 這 最後 一 點 , Hurrell 指出 在 團合 主義 秩序 中 , 國家 並 不 是 為 了 其 做為 主權 者 本身 而 行動 , 而是 做為 代表 個人 、 團體 及 民族 社群 以及 推動 國際 共善 的 能 動 者 而 行動 , 其 行為 受到 某些 核心 規範 所 評斷 , 這些 規範 正式 屬於 規範性 及 法律 秩序 ( ibid .
: 65-6 ) 。 以往 將 主權 理解為 國家 對 其 國民 具有 無可抗逆 的 權力 之 想法 , 已經 受到 人權法 及 日益 有效 的 國際 法庭 所 衝擊 , 主權 的 絕對性 已 逐漸 演變為 具有 條件性 , 這 是 對 傳統 主權 國家 行為 的 限制 , 故 產生 激烈 的 衝突 。 以 條件 性主權 為 基礎 的 團合 主義 在 國際 法律 秩序 內 面臨 著 許多 非常 困難 的 問題 ; 我們 討論 過 的 , 關於 正當 使用 武力 的 條文 到底 是 要 以 「 限制 主義 」 還是 「 反 限制 主義 」 來 解讀 , 只是 其中 一 項 棘手 的 難題 而已 。 同樣 地 , 雖然 民族 自決 原則 已 逐漸 變成 法律 秩序 的 一 環 , 但是 國際 社會 仍 無法 設計出 任何 穩定 及 具 融貫性 的 規範 與 規則 以 發揮 其 作用 ( ibid .
: 66 ) 。 Hurrell 忽略 了 自決 原則 正 是 跟 條件 性主權 產生 一定 的 理論 張力 , 特別 是 當 個人 權利 被 侵害 時 , 「 國家 在 什麼 程度 上 可以 用 自決 原則 來 抗拒 外來 的 干涉 ? 」 正 是 考慮 如何 建立 國際 法律 秩序 時 不能 忽略 的 議題 , 也 是 高舉 國際 法律 秩序 的 團合 主義 者 在 討論 人道 干預 時 必須 處理 的 問題 。 Hurrell 意識到 現實 主義 者 會 認為 世界性 場境 也許 正在 改變 , 但 其 政治 上 的 實際 意義 與 重要性 是 微 少 的 。 首先 , 多少 國際 制度 都 是 脆弱 的 , 採取 會員制 更 是 沒法 強迫 個別 強權 加入 ; 其次 , 多少 國際 組織 缺乏 資源 而 導致 其 影響力 受到 抑制 ; 再者 , 強權 隨時 可以 擺脫 其 不悅 的 組織 、 制度 及 相關 規範 之 約束 而 特立獨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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