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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 人道 干預 355 結果 都 排除 在 要 成為 人道 干預 的 必要 條件 之外 , Bellamy 的 做法 似乎 正 是 如此 。 Bellamy 跟 Wheeler 雖然 在 很多 看法 上 都 有 共通點 , 但是 在 人道 動機 及 結果 的 立場 上 , 前者 提出 表面 上 截然不同 的 看法 , 認為 採用 「 意圖 」 以 取代 動機 和 結果 就 能 突破 理論 桎梏 。 Bellamy 批評 許多 動機論 者 對 以下 二 個 問題 的 看法 出現 了 莫衷一是 的 情況 : ( 1 ) 干預 行動 中 的 人道 因素 究竟 是 唯一 重要 的 ? 首要 的 ? 還是 只是 許多 條件 中 的 一 項 而已 ? ( 2 ) 人道 動機 能否 做為 使 干預 行動 合法化 的 首要 功能 ? Bellamy 首先 提出 許多 堅持 用 動機 做為 重要 因素 以 正當化 人道 干預 行動 的 學者 並 不 認為 人道 主義 是 唯一 的 考慮 條件 。 他 準確 地 訴諸 Parekh 的 立場 以 印證 其 看法 , Parekh 指出 人道 干預 應 是 一 種 完全 地 或 首要 地 ( wholly or primarily ) 由 人本 情懷 、 憐憫 及 同情 等 非 利益 因素 所 指引 的 行動 ( Parekh , 1997 : 54 ) 。 對 Parekh 而 言 , 人道 精神 只是 首要 而 非 唯一 的 指引 。 相對 而 言 , Verway 則 認為 人道 是 唯一 目的 , 並 堅持 人道 動機 具有 決定性 , 是 合法化 干預 行動 的 核心 條件 ( Verwey , 1992 : 114 ; Bellamy , 2004b : 222 ) 。 另外 , Murphy 堅持 , 在 人道 干預 中 使用 武力 之 目的 是 「 為 了 在 國際 普遍 認同 的 人權 受到 大規模 剝奪 時 , 保護 目標 國 的 國民 」 ( Murphy , 1996 : 149 ) 。 相似 的 目的 導向 觀點 是 , Holzgrefe 堅持 人道 干預 是 「 以 保護 或 終止 對 基本 個人 人權 施加 普遍 且 嚴重 的 暴力 為 目標 」 的 行動 ( Holzgrefe , 2003 : 18 ) 。 可惜 的 是 , Murphy 與 Holzgrefe 都 沒有 對 他們 的 說法 提出 更 深入 的 解釋 , Bellamy 亦 沒有 告訴 我們 為何 正當 的 干預 應該 具備 唯一 或 首要 的 人道 目的 ( Bellamy , 2004b : 222-3 ) 。 動機論 者 一般 認為 人道 干預 若 要是 正當 的 , 就 應 以 人道 考量 做為 唯一 的 或 首要 的 動機 。 換句話說 , 我們 不 應 以 僥倖 的 心態 來 期待 356 國際 政治 理論 與 人道 干預:論 多元 主義 與 團合 主義 之 爭辯 干預 行動 中 會 包含 人道 因素 ; 人道 因素 不 應該 是 由 充斥 自利 理由 甚至 不 正義 行動 所 帶來 的 僥倖 及 不經意 的 副產品 。 Bellamy 進一步 指出 動機論 者 這 種 說法 的 三 個 主要 問題 ( ibid .
 
: 223 ) : 首先 , 沒有 任何 軍事 行動 能 達到 動機論 者 設定 的 標準 ; 儘管 在 非常 嚴重 ( 如 種族 滅絕 ) 的 情況 下 , 唯有 用 軍事 方式 才 能 解決 人們 的 痛苦 , 但 我們 仍 有 很 好 的 理由 相信 , 國家 不會 也 不 應該 為 了 挽救 他國 人民 的 生命 而 危及 本 國 人民 的 生命 。 就 這 一 點 而 言 , Bellamy 引入 精明 考量 以 減低 人道 動機 的 重要性 之 做法 是 將 重點 錯置 了 , 要 在 多 大 程度 上 犧牲 干預國 的 人民 利益 , 跟 干預 行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