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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 官員 應該 三思 而後 採取 行動 的 。 財政部 事 後 又 發表 一 則 消息 說:據 統計 台灣 各 合法 金融 機構 之 存款 總額 達 一兆九千餘億 元 之 鉅 。 所以 足夠 融資 各 工商業 投資 之 所 需 了 。 此 中 隱含 的 意義 似 謂 : 合法 金融 機構 之 存款 既已 如是 之 多 , 那麼 財政部 現在 要 嚴禁 黑市 金融 交易 , 應該 不 至 妨礙 工商 的 資金 供應 了 。 殊不知 將 金融 機構 之 存款 總額 解釋為 金融 機構 今後 可以 融資 工商業 新 投資 所 需 資金 之 總數 , 實在 是 一 個 很 幼稚 而 嚴重 的 錯誤 。 金融 機構 的 資產 與 負債 必須 相等 : 它們 有 多少 的 存款 債務 , 一定 同時 有 同 額 的 資產 ( 即 放款 或 投資 ) 相 對稱 。 就是說 , 現有 的 存款 都 已經 用 在 某些 投資 或 放款 上 了 。 所以 我們 只 能 說 我們 國內 現有 的 資產 總額 中 , 有 一兆九千餘億 元 是 由 合法 金融 機構 融通 的 , 決不 能 說 : 今後 再 可以 有 這麼多 新 投資 ( capital formation ) 由 這 筆 存款 來 融資 。 新 的 投資 ( 即 資產 的 淨 增加 ) 是 需要 存款 的 「 增加 」 來 融資 。 而且 新 增加 的 存款 中 應該 刪除 「 貨幣性 存款 」 的 增加 , 因為 那 是 有 通貨膨脹性 的 。 只有 各 金融 機構 所 吸收 之 儲蓄性 存款 之 增加 , 纔 是 各 銀行 對 全 國 新 資本 形成 的 「 非 通貨膨脹性 」 的 融資 來源 。 取締 黑市 不如 使 公開 合法化 其實 這 一兆九千餘億 元 存款 餘額 只 約略 與 我國 一 年 之 國民 生產 毛額 相等 而已 。 如 我國 之 平均 資本 產出 比率 大約 為 三 , 則 此 數 亦 不過 只 全 國 生產 資本 ( 不 包括 土地 ) 總額 之 三分之一 而已 。 以後 生產 資本 之 增加 ( 即 淨 資本 形成 , 或 淨 投資 ) 應當 反映 在 存款 餘額 之 增加 上 。 據 主計處 統計 , 一九八二年 之 毛 資本 形成為 四千四百八十九億 。 而 同年 合法 金融 機構 之 總存款 餘額 只 增加 了 二千七百八十五億 , 其中 猶 未 剔除 貨幣性 之 活期 存款 。 又 據 主計處 之 統計 , 我國 一九八二年 之 淨 儲蓄 總額 為 四千零六十八億 元 , 亦 較 同年 存款 餘額 增加 總數 ( 未 剔除 貨幣性 存款 增加 之前 的 數字 ) 高出 百分之四十六 。 根據 許嘉棟 教授 之 估計 , 民間 儲蓄 之中 約 有 百分之四十 流向 黑市 金融 機構 ( 包括 企業 自身 吸收 之 存款 等等 ) , 而 合法 金融 機構 僅 得 其 百分之六十 。 央行 高級 職員 則 認為 只 有 百分之三十 左右 流入 黑市 , 百分之七十 皆 能 由 合法 金融 機構 吸收 。 但 無論 其 確數 如何 , 黑市 金融 機構 吸收 的 儲蓄 微不足道 者 。 第 : 我國 金融 制度 改革 的 問題 139140 如果 一 國 之 佔 儲蓄 資金 一 部份 由 黑市 分配 , 一 部份 則 由 合法 金融 機構 分配 , 兩 處 利率 懸殊 , 則 資金 的 分配 效率 決 無法 達成 最 合理 之 境地 。 同時 有 分攤 降低 投資 風險 能力 的 規模 較 大 的 合法 金融 機構 , 又 都 受 政府 利率 管制 的 束縛 , 不能 自由 調節 利率 以 與 黑市 機構 爭取 民間 儲蓄 , 至 迫令 民間 儲蓄 甘冒 較 大 風險 流入 黑市 , 則 顯然 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