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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9,228 in text 5b334af39027f3cbd21ff83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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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 出運 後 的 第八 天 , 香港 客戶 致電 中國 出口 公司 聲稱 : ﹁ 茲 告 發現 所有 貨物 未 套 麻包 , 我們 的 買 戶 不會 接受 此 種 包裝 的 貨物 , 請 告知 你們 所 願 採取 的 措施 。 ﹂ 中國 出口 公司 次日 覆 電:﹁ 有關 貨物 , 系 根據 你 信用狀 規定 的 如下 包裝 條款 包裝 : ﹃ 均 以 三 夾板 箱 盛 放 , 每 箱 淨 重 十 公斤 , 兩 箱 一 捆 ﹄ , 根據 上述 規定 , 我方 包裝 未 套麻 商場 上 一定 要 知道 的 說服 術 Part 1 包 。 鑒 此 , 我方 不能 承擔 任何 責任 。 ﹂ 香港 客戶 當天 立即 再 來電 拒絕 中方 的 答覆 , 並 提出 索賠 : ﹁ 我方 亦 可 考慮 在 香港 打包 , 但 每 捆 須 支付 三十 至 三十五 港元 , 尚 不 包括 每 箱 七 港元 的 倉儲費 , 請 最 遲 於 明天 同意 這些 費用 由 你們 承擔 , 因 這些 貨物 支配權 仍 屬 你們 , 並 由 你們 承擔 風險 。 ﹂ 次日 , 即 三月 二十五日 , 香港 客戶 又 來電 , 除 重申 信用狀 包裝 條款 外 , 還 指出 信用狀 訂有 : ﹁ 其他 均 按 銷售 確認 書 SG623 號 ﹂ , 並 聲稱 : ﹁ 因此 , 你們 應 按照 合約 及 信用狀 詳細 規定 辦 。 因 合約 和 信用狀 都 詳細 規定 了 包裝 條款 。 我們 堅持 貨物 的 風險 由 你們 承擔 , 要求 你們 確認 承擔 所有 重新 打包 的 費用 。 ﹂ 該 電 結尾 中 , 還 進而 表示 了 退貨 的 主張 。 顯然 , 香港 客戶 利用 其 提單 後 六十 天 遠 期付款 的 有利 地位 脅迫 出口 公司 接受 其 賠償 要求 。 按 港商 開列 的 費用 清單 結算 , 約 折合 兩萬餘 美元 。 出口 公司 認為 客戶 的 要求 , 不僅 費用 損失 較 大 , 而且 於 情 於 理 不合 , 因此 於 第二 天 , 即 三月 二十六日 , 再次 電告 香港 客戶 : ﹁ 經 查核 , 過去 你 多 次 來 證 均 按 合約 規定 在 信用狀 內 列明 具體 包裝 條款 , 而 這 次 你 商場 上 一定 要 知道 的 件 事 規定 : ﹃ 均 以 三 夾板 箱 盛 放 , 每 箱 淨 重 十 公斤 , 兩 箱 一 捆 ?
﹄ , 但 未 注明 ﹃ 外套 麻包 ﹄ 。 我們 理解 為 你 對 該 包裝 有 特殊 要求 , 故 完全 按 你 信用狀 規定 辦理 。 至於 你 上述 信用狀 內 載明 , 其他 詳情 均 按 銷售 確認 書 SG623 號 辦 。 因 你 信用狀 已 詳細 列明 包裝 條款 , 故 該 ﹃ 其他 ﹄ 字樣 , 只 能 理解 為 其他 交易 條款 , 而 不 包括 包裝 條款 。 據 此 , 我 完全 按 你 來 證 要求 辦理 。 對 你 上述 電傳 提出 的 要求 難 考慮 ﹂ 。 該 電 抓住 了 ﹁ OTHER ﹂ 一 詞 不 放 , 使 香港 客戶 也 感到 自己 有 欠缺 。 沉默 了 一 周 後 , 直到 四月 三日 才 來電 稱 : ﹁ 我 已 通知 我方 銀行 , 單據 與 信用狀 不符 。 ﹂ 該 批 單據 在 中國 某 出口 公司 於 三月 十七日 交單 後 , 議付 銀行 並 無 異議 , 開 證行 也 沒有 提出 任何 與 信用狀 不符 點 。 而且 , 從 信用狀 業務 的 特性 來 說 , 開證 行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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