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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 9,231 in text 595c5c26326d1b284d8e85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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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 非 營利 使用 」 、 「 申請人 曾 以 合理 之 商業 條件 在 相當 期間 內 仍 不能 協議 授權 時 」 、 「 專利權人 有 不 公平 競爭 之 情事 經 法院 判決 或 行政院 公平 交易 委員會 處分 者 」 、 或 「 製造 方法 專利權人 與 物品 專利權人 或 再 發明 專利權人 與 原 發明 專利權人 之 交互 授權 實施 協議 不 成 時 」 ; 7. 修正 舉證 責任 轉換 之 反證 規定 , 並 另 增 保障 被告 營業 秘密 之 合法 權益 ; 8. 參酌 巴黎 公約 導入 國際 優先權 制度 ; 9. 侵害 鑑定 報告 稱為 提出 專利 侵權 訴訟 的 必備 文件 ; 10. 專利 代理人 未來 原則 上 以 專利師 為限 。 美方 要求 : 1. 對 我方 將 仿冒 商標 刑責 由 五 年 降為 三年 表示 不滿 , 要求 我國 檢察官 審慎 處理 易科 罰 金 , 對 仿冒 罪犯 從 重量 刑 。 2. 對 我國 准許 專利 物品 平行 輸入 表示 不滿 , 希望 我國 對 專利物 再 販賣 區域 的 「 事實 認定 」 的 部分 , 定出 具體 標準 。 3. 要求 我國 第四台 播映 美國 影片 須 經 美國 授權 , 否則 即 以 侵權 行 處理 。 我方 同意 考慮 在 施行 細則 中 , 將 「 事實 認定 」 界定為 「 雙方 契約 , 交易 當時 承諾 , 一般 交易 習慣 」 等 , 使 法院 判決 有 標準 可 循 , 不過 仍 須 經 立法 機關 審議 , 我方 表示 不能夠 向 美方 提供 保證 。 第四台 方面 , 我方 同意 美方 要求 。 我國 與 美方 簽訂 《 中美 工業 智慧 財產權 相互 保護 協定 》 , 且 相互 承認 優先權 。 成立 「 財團 法人 亞太 智慧 財產權 發展 基金會 」 。 實施 新 的 商標 出口 監視 系統 藉由 電腦 連線 及 海關 實物 比對 , 提供 商標 專用 權人 更 嚴密 之 保護 。 此 乃 我國 第一 部 對 外 公開 之 專利 審查 基準 。 我方 在 積體電路 電路 布局 保護法 》 立法 方面 , 行政 部門 協調 立法院 將 之 列為 優先 法案 。 美方 未 同意 我方 提出 廢除 1991年 建立 之 電腦 程式 出口 檢查 制度 。 使 我國 智慧 財產權 保護 的 法制 環境 充分 達到 世界 貿易 組織 所 規範 的 國際 標準 。 我國 與 美國 簽署 《 中美 工業 財產權 了解 備忘錄 》 。 美方 提出 《 智慧 財產權 六 個 月 行動 計畫 》 我方 將 與 各 單位 繼續 討論 後 再 敲定 。 就 實施 多 年 之 「 中華民國 獎勵 創作 發明 要點 」 詳 予 評估 , 並 參酌 日本 獎勵 發明 創作 之 做法 。 由於 醫藥品 、 農藥品 或 其 製造 方法 之 發明 , 需 從事 長 期間 之 各 種 試驗 或 經 冗長 之 行政 手續 , 始 可 取得 許可證 以 實施 其 專利權 , 無形 中 耗損 其 專利權 期間 , 對於 業者 投入 大量 人力 、 資金 研發 , 卻 無法 充分 享受 專利權 之 保障 而 言 , 確 屬 不 公平 , 亦 間接 使 企業 喪失 研究 開發 之 投資 意願 , 此 不僅 難以 期待 對 增進 人 健康 與 福祉 之 新 藥 的 繼續 開發 , 相對 地 也 會 降低 我國 當前 之 產業 競爭力 。 為 配合 我國 參加 世界 貿易 組織 ( WTO ) , 此 次 部分 條文 修正 重點 為 : 1. 刪除 不 符合 最惠國 待遇 及 國民 待遇 原則 之 規定 。 2. 增訂 舉發 前 之 善意 行為 專利權 效力 所 不及 , 仍 應 支付 合理 權利金 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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