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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 , 經 檢附 他 項 權利人 切結書 者 , 或 他 項 權利人 出具 已 交付 權利 書狀 之 證明 文件 , 並 經 申請人 檢附 未 能 提出 之 切結書 者 。 3. 申請 建物 滅失 登記 , 經 申請人 檢附 切結書 者 。 4. 申請 塗銷 信託 、 信託 歸屬 或 受託人 變更 登記 , 經 權利人 檢附 切結書 者 。 5. 申請 都市 更新 權利 變換 登記 , 未 受 分配 或 不 願 參與 分配 者 ; 或 經 登記 機關於 登記 完畢 後 通知 換領 土地 及 建築物 權利 書狀 , 未 於 規定 期限 內 提出 者 。 6.合 於 第三十五 條 第一 款 至 第五 款 、 第九 款 及 第十二 款 情形 之 一 者 。 因 徵收 、 區段 徵收 、 撥用 或 照價 收買 土地 之 登記 。 因 土地 重劃 或 重測 確定 之 登記 。 登記 原因 證明 文件 為 法院 權利 移轉 證書 或 確定 判決 答 土地 登記 實務 突破 之 登記 。 法院 囑託 辦理 他 項 權利 塗銷 登記 。 依法 代位 申請 登記 者 。 依 土地法 第三十四 條 之 一 第一 項 至 第三 項 規定 辦理 之 登記 , 他 共 有 人 之 土地 所有權狀 未 能 提出 者 。 其他 依 法律 免 予 提出 者 。 二 、 承攬人 就 尚未 完成 之 建物 , 申請 預 為 抵押權 登記 時 , 應 提出 那些 申請 文件 ? 登記 機關 應 如何 辦理 ? ( 25 分 ) : (一) 應 提出 之 文件 如 下 : 1. 登記 申請書 。 2. 登記 原因 證明 文件 。 3. 已 登記 者 , 其 所有權狀 或 他 項 權利 證明書 。 4. 申請人 身分 證明 。 登記 義務 人 未 領有 國民 身分證 者 , 應 提出 下列 身分 證明 文件 : 外國人 應 提出 護照 或 中華民國 居留證 。 旅 外 僑民 應 提出 經 僑務 委員會 核發 之 華僑 身分 證明書 及 其他 附具 照片 之 身分 證明 文件 。 大陸 地區 人民 應 提出 經 行政院 設立 或 指定 之 機構 或 委託 之 民間 團體 驗證 之 身分 證明 文件 或 臺灣 地區 長期 居留證 。 香港 、 澳門 居民 應 提出 護照 或 香港 、 澳門 永久 居留 資格 證明 文件 。 答 91 ~ 101 年 歷屆 試題歸化 或 回復 中華民國 國籍 者 , 應 提出 主管 機關 核發 之 歸化 或 回復 國籍 許可 證明 文件 。 5. 其他 由 中央 地政 機關 規定 應 提出 之 證明 文件 。 6. 建築 執照 或 其他 建築 許可 文件 。 (二) 登記 機關 應 辦理 之 方 如 下 : 承攬人 就 尚未 完成 之 建物 , 申請 預 為 抵押權 登記 時 。 登記 機關 應 即 暫 編建號 , 編造 建物 登記簿 , 於 他 項 權利部 辦理 登記 。 三 、 依 地籍 測量 實施 規則 規定 , 申請 土地 界址 調整 的 限制 為 何 ? 又 請 就 各 土地 所有權人 調整 後 土地 價值 與 其 原有 土地 價值 「 有 」 、 「 無 」 增減 兩 種 情形 , 分別 說明 應 辦理 何 種 登記 ? ( 25 分 ) : (一) 依 地籍 測量 實施 規則 規定 , 申請 土地 界址 調整 的 限制 如 下 : 1. 一般 要件 : 土地 位於 同 一 地段 。 土地 地界 相連 。 土地 使用 性質 相同 。 (一) 使用 性質 , 於 都市 土地 指 使用 分區 , 於 非 都市 土地 指 使用 分區 及 編定 之 使用 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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