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isplaying extended context for query match # 9,507 in text 5b334b269027f3cbd2204443
<< Prev Next >>
    
 

役 不動產 之 權利 關係 ; 同時 於 需 役 不動產 登記簿 之 標示部 其他 登記 事項欄 記明 供役不動產 之 地 、 建號 。 前 項 登記 , 需 役 不動產 屬於 他 登記 機關 管轄 者 , 供 役不動產 所在地 之 登記 機關 應 於 登記 完畢 後 , 通知 他 登記 機關 辦理 登記 。 第一百零九 條 之 一 申請 典權 設定 登記 時 , 登記 機關 應 於 登記簿 記明 其 設定 之 範圍 及 典價 ; 並 依 約定 記明 下列 事項 : 一 、 存續 期間 。 二 、 絕 賣 條款 。 三 、 典物 轉典 或 出租 之 限制 。 第一百一十 條 ( 刪除 ) 第一百一十一 條 ( 抵押 人 非 債務 人 之 簽名 或 蓋章 ) 申請 為 抵押權 設定 之 登記 , 其 抵押 人 非 債務 人 時 , 契約書 土地 登記 實務 突破 及 登記 申請書 應 經 債務 人 簽名 或 蓋章 。 第一百一十一 條 之 一 申請 普通 抵押權 設定 登記 時 , 登記 機關 應 於 登記簿 記明 擔保 債權 之 金額 、 種類 及 範圍 ; 契約書 訂有 利息 、 遲延 利息 之 利率 、 違約金 或 其他 擔保 範圍 之 約定 者 , 登記 機關 亦 應 於 登記簿 記明 之 。 第一百一十二 條 ( 不 屬 同 一 登記 機關 管轄 之 數 宗 土地 設定 抵押權 ) 以 不 屬 同 一 登記 機關 管轄 之 數 宗 土地 權利 為 共同 擔保 設定 抵押權 時 , 除 第三 條 第三 項 另 有 規定 外 , 應 訂立 契約 分別 向 土地 所在地 之 登記 機關 申請 登記 。 2. 辦理 土地 登記 之 必要 程序 應 親自 到場 申請 登記 時 , 登記 義務人 應 親自 到場 。 應 提出 之 文件 一般 情形 : 提出 國民 身分證 正本 登記 義務 人 應 提出 國民 身分證 正本 , 當場 於 申請書 或 登記 原因 證明 文件 內 簽名 , 並 由 登記 機關 指定 人員 核符 後 同時 簽證 。 土地 登記 實務 突破 特殊 情形 : 提出 其他 身分 證明 文件 登記 義務人 未 領有 國民 身分證 者 , 應 提出 下列 身分 證明 文件 : A .
 
外國人 應 提出 護照 。 B .
 
旅 外 僑民 應 提出 經 僑務 委員會 核發 之 華僑 身分 證明書 及 其他 附具 照片 之 身分 證明 文件 。 C .
 
大陸 地區 人民 應 提出 經 行政院 設立 或 指定 之 機構 或 委託 之 民間 團體 驗證 之 身分 證明 文件 或 臺灣 地區 長期 居留證 。 D .
 
香港 、 澳門 居民 應 提出 護照 或 香港 、 澳門 永久 居留 資格 證件 。 E .
 
歸化 或 回復 中華民國 國籍 者 , 應 提出 主管 機關 核發 之 歸化 或 回復 國籍 許可 證明 文件 。 (二) 當事人 得 免 親自 到場 ( 土登 41 ) 申請 登記 時 ,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者 , 當事人 得 免 親自 到場 : 1. 依 第二十七 條 第四 款 規定 , 得 由 權利人 單獨 申請 登記 。 2. 登記 原因 證明 文件 及 同意書 經 依法 公證 、 認證 。 3. 與 有 前 款 情形 之 案件 同時 連 件 申請 辦理 , 而 登記 義務人 同 一 , 且 其 所 蓋 之 印章 相同 。 4. 登記 原因 證明 文件 經 依法 由 地政士 簽證 。 5. 登記 義務人 為 無 行為 能力 人 或 限制 行為 能力 人 , 其 法定 代理人 已 依 第三十九 條 規定 辦理 並 親自 到場 。 6. 登記 義務 人 依 土地 登記 印鑑 設置 及 使用 作業 要點 於 土地 所在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