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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 教育 實驗班 」 , 臺北市 由 * 臺北 市立 交響樂團 於 福星 國小 成立 音樂 實驗班 , 臺中市 則 由 A 省 交 ( 今 * 臺灣 交響樂團 ) 於 雙十 國中 及 光復 國小 , 分別 籌設 音樂 實驗班 。 此外 , 為 配合 政府 十二 項 建設 中 的 文化 中心 案 , 教育部 於 1976 年 8 月 指定 * 臺灣 師範 大學 規劃 一貫 系統 之 音樂 資優 兒童 教育 實驗 , 以 長期 培育 音樂 資優 兒童 。 1979年 , 教育部 訂定 「 國民 中小學 資賦 優異 學生 教育 研究 第二 階段 實驗 計畫 」 , 時間 從 六十八學年 ( 1979-80 ) 至 七十學年 ( 1981-82 ) 。 1980年 , 由於 國內 師資 缺乏 及 聘請 教師 等 方面 的 法令 限制 , 教育部 再度 頒佈 「 藝術科 ( 音樂 、 美術 ) 資賦 優異 學生 出國 進修 辦法 」 。 1982年 教育部 公佈 「 國民 中小學 資賦 優異 學生 教育 研究 第三 階段 實驗 計畫 」 , 並 從 七十一學年 ( 1982-83 ) 至 七十六學年 ( 1987-88 ) 實施 , 而 根據 此 計畫 , 教育部 於 1984 年 11 月 公佈 「 國民 中小學 音樂 教育 實驗班 實施 計畫 」 。 1984年 以前 , 臺灣 音樂 資優 教育 的 執行 一直 停留 在 行政 辦法 的 階段 , 直到 1984年 「 特殊 教育法 」 明令 公佈 後 , 才 由 政府 以 法律 訂定 相關 政策 與 規定 , 將 音樂班 正式 納入 資賦 優異 教育 領域 ; 教育部 為 輔導 對 音樂 具有 潛能 且 表現 優異 之 學生 , 並 根據 其 專長 甄選 保送 至 高中 或 大專院校 相關 科系 就讀 , 於 1984 訂定 「 中學 音樂 資賦 優異 學生 輔導 升學 要點 」 , 開辦 中學 音樂 資優 保送 升學 甄試 ; 1988年 教育部 又 公佈 「 國民 中小學 設置 音樂 、 美術 、 舞蹈班 實施 要點 」 , 對於 音樂班 之 設置 、 教學 時數 與 課程 內容 , 以及 教學 評鑑 , 均 有 詳細 規定 。 1980年 以前 , 在 高中 階段 設有 音樂班 的 僅有 臺北縣 私立 光仁 高級 中學 〔 參見 光仁 中小學 音樂班 〕 與 臺中 A 曉明 女中 , 其 招生 數量 有限 , 許多 國中 音樂班 畢業生 無法 繼續 其 音樂 專業 教育 而 形成 升學 瓶頸 , 教育部 鑑於 此 未 能 一貫 有 計畫 的 培育 音樂 人才 之 缺失 , 於 1980 年 在 A 師大 附中 成立 國內 第一 所 公立 高中 音樂 教育 實驗 班 , 之後 A 臺中 二 中 、 省立 臺南 女子 高級 中學 及 高雄 市立 高雄 高級 中學 亦 陸續 設立 音樂班 , 至 此 , 全 省 北 、 中 、 南 各 地 均 有 高中 音樂 教育 實驗 班 , 來 銜接 國民 中小學 的 音樂 資優 教育 。 「 藝術 教育法 」 於 1997 年 3 月 公佈 , 距 教育部 於 1980年 委託 A 藝專 負責 起草 「 藝術 教育法 草案 初稿 」 , 前後 歷時 十七年 之 久 。 對 臺灣 音樂 資優 教育 來 說 , 「 藝術 教育法 」 的 頒佈 實施 是 一 個 重要 的 里程碑 , 因為 它 昭示 「 藝術 教育 」 的 正式 地位 , 明確 劃分 「 藝術 教育 」 的 實施 為 三 大 體系 : 學校 專業 藝術 教育 、 學校 一般 藝術 教育 及 社會 藝術 教育 ; 而 音樂 資優 教育 也 在 「 學校 專業 藝術 教育 」 的 體系 下 , 可 由 各 級 學校 音樂班 、 藝術 中小學 到 大專 院校 音樂 系所 , 甚至 專業 的 音樂 學校 來 實現 其 一貫制 教學 的 理想 。 教育